
建議補充處理”公共通道“的機制
據胡志明市房地產協會表示,草案對於土地分割時形成供多塊土地(兩宗及以上)共同使用的公共通道部分,已規定將其轉為證書上的共同使用形式,相當合適。
然而,該協會認為草案尚未規定在土地合併情況下如何處理作為公共通道的土地部分。
具體而言,胡志明市房地產協會建議修改第3條第2款,方向為:當多塊土地(兩宗及以上)合併時,若各宗土地之間存在用作公共通道的土地部分,則該部分面積應在合併土地的同時,按照土地法律規定辦理土地用途變更手續。
根據胡志明市房地產協會的分析,實際上可能出現兩種情況。
第一,土地合併後,土地使用者不再需要保留公共通道,而希望將該部分面積用於與新形成土地相同的目的。此時應允許在合併土地的同時辦理土地用途變更。
第二,土地使用者希望合併相鄰的土地,其中一塊土地現為公共通道,並希望將該土地轉為住宅用地以統一使用。
胡志明市房地產協會認為,若不補充此機制,在處理行政手續時將產生障礙,特別是在以往土地分割已形成內部通道的情況下。
此外,該協會也同意將公共通道交由坊、鄉人民委員會及昆島特別行政區審查,確保各方協議滿足逃生、消防及建設許可要求後方可進行土地分割或合併。
提議在同一區域適用相同的最低面積標準
在草案第4條第1款中,胡志明市房地產協會建議調整住宅用地分割的最低面積規定,原則是在同一區域適用同一標準,以確保一致性、統一性和公平性。
該協會建議將一些坊如正興、富定、新山和、新山一、七賢、鵝邑、安仁、通西會等劃入第一區,適用36平方米的最低面積標準,且臨街寬度和深度不小於3米。
根據胡志明市房地產協會提出的方案,第一區最低面積為36平方米,臨街寬度和深度不小於3米。第二區最低面積為50平方米,臨街寬度和深度不小於4米。第三區須達到最低面積60平方米,臨街寬度和深度不小於5米。第四區最低面積為80至100平方米,視地區而定,臨街寬度和深度不小於5米。
胡志明市房地產協會認為,按上述方向重新劃分區域將準確反映基礎設施條件和城市化水平,同時避免相同城市特徵卻適用不同土地分割標準的情況。
據胡志明市房地產協會主席黎黃洲表示,明確規定土地合併時處理公共通道部分的機制,並統一最低面積標準,將有助於減少糾紛、限制投訴發生,同時為民眾和企業在辦理土地手續過程中提供便利。
2月初,胡志明市農業與環境廳已向胡志明市人民委員會提交了關於合併後城市土地分割、合併條件的草案規定。此舉旨在取代合併前在胡志明市、平陽省和巴地頭頓省分別適用的單獨規定。
據此,新規定將解決目前存在的三種不同土地分割、合併規定的情況。
由此導致執行機構在實施中缺乏一致性,並影響土地使用者行使土地分割、合併權利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