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貿部起草的關於石油、汽油經營和氣體領域行政違規處罰的法令草案正在由司法部審查。值得注意的是,該草案提議修改和補充一些與汽油經營相關的內容。
提議加重對汽油摻假違規行為的處罰
其中,根據現行規定,對以下違規行為之一處以1000萬至2000萬越南盾的罰款。
具體來說,無正當理由或未按規定通知有權限的國家管理機構,減少汽油零售店、小型汽油銷售點的營業時間,或與之前相比減少營業時間。
未經有權限的國家管理機構書面批准或未按規定通知有權限的國家管理機構,停止汽油零售店、小型汽油銷售點的銷售。
草案還補充了對無正當理由或未按規定通知有權限的國家管理機構,減少銷售量行為的罰款。
草案還提議加重對違反汽油摻假規定的行為的處罰。
提議對在非生產地點、摻假車間或服務於國內汽油需求的商人汽油倉庫進行汽油摻假的行為處以1億至1.4億越南盾的罰款。
修改關於銷售價格、價格調整程序的違規處罰規定
另一個內容是提議修改關於違反汽油銷售價格和價格調整程序規定的處罰規定。
草案提議對屬於汽油主要經營商分銷系統的汽油零售商,或分銷汽油的商人,其零售價格高於公佈的零售價格的行為處以1000萬至1500萬越南盾的罰款。
對不屬於主要經營商分銷系統的汽油零售商,或分銷汽油的商人,有以下違規行為之一者,處以1500萬至2000萬越南盾的罰款,包括:
– 未按規定在調整汽油零售價格後通知有權限的國家機構。
– 未按規定與國家管理機構連接價格申報數據網絡。
– 未按規定在調整價格後立即在汽油零售店、小型汽油銷售點公開通知零售價格。
– 在遠離港口、主要倉庫、生產設施的地區,公佈的汽油零售價格高於同一地區、同一時間主要汽油經營商公佈的零售價格。
草案提議對分銷汽油的商人,在遠離港口、主要倉庫、生產設施的地區,公佈的汽油零售價格高於同一地區、同一時間主要汽油經營商公佈的零售價格的行為,處以2000萬至3000萬越南盾的罰款。
對汽油主要經營商或分銷汽油的商人,有以下違規行為之一者,處以3000萬至5000萬越南盾的罰款,包括:
– 未按規定在調整汽油銷售價格後通知有權限的國家管理機構。
– 未按規定與國家管理機構連接價格申報數據網絡。未按規定在調整價格後公佈分銷系統中燃料油批發價格、汽油零售價格。
對主要經營商,在遠離港口、主要倉庫、生產設施的地區,實際銷售價格高於同一時間公佈的零售價格,超出法律允許的限度,處以8000萬至1億越南盾的罰款。
草案廢除了許多內容,因為新的汽油經營法令未作規定,其中包括廢除對未經有權限機構批准通過自動汽油泵或移動泵銷售汽油行為的處罰規定,以適應自助、移動形式汽油銷售活動的發展實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