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內務部已就關於對口岸執勤公安人員適用30%特殊津貼的建議作出回應。
黎英俊先生(河靜省)已建議內務部考慮修訂、補充關於吊橋國際口岸適用對象的第24/2025號通知中的特殊津貼制度。
他指出,根據現行規定,吊橋口岸邊防部隊可享受30%特殊津貼,而在同一口岸、同一地區、同樣工作與生活條件特別艱苦的情況下,負責出入境管理的公安人員卻尚未適用。
上述規定未能確保對在口岸地區執行任務的武裝力量政策的統一性和公平性,也未準確反映當前組織力量和實際工作條件。
基於此實際情況,他建議內務部重新審查各口岸適用30%特殊津貼的範圍和對象,將直接在國際口岸執勤的公安力量,包括吊橋出入境管理公安站,納入享受特殊津貼的範圍。
此舉旨在確保政策統一,為幹部、戰士安心工作提供動力。
關於此內容,內務部在電子信息門戶網站上回應稱,特殊津貼是根據內務部部長關於對幹部、公務員、職員和武裝力量實施特殊津貼制度的第09/2005號通知的規定執行的。
此內容已由內務部部長的第83/2005號通知和第24/2025號通知修訂、補充。
內務部明確表示,對人民公安所屬機關、單位武裝力量政策的組織實施屬於公安部的職權範圍。因此,建議他聯繫公安部以獲取相關指導。
此外,內務部部長第24/2025號通知的附錄已規定了適用特殊津貼的地區名單。其中,在河靜省有香光、和藹、山紅、班江、富家邊防哨所和吊橋國際口岸。
此地的特殊津貼標準為30%。
第24/2025號通知明確規定,特殊津貼制度適用於在生活條件特別艱苦地區工作的人員。
根據規定,享受特殊津貼的對象包括:
軍官、專業軍人、士官、士兵、戰士,以及已按國家規定的工資表定級的幹部、公務員、職員、勞動者,在編工人,正在越南人民軍、人民公安和機要組織所屬機關、單位工作;
已按國家規定的工資表定級的幹部、公務員、職員和合同制勞動者(包括試用期人員),在國家機關、公立事業單位、協會和經權責機關決定成立的非政府組織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