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據《青年在線》報道,近日,胡志明市網絡安全與高科技犯罪預防處已對T.V.P.(22歲,居住在胡志明市)因在社交媒體上非法傳播正在影院上映的電影內容以牟利的行為,處以750萬越南盾的行政罰款決定。
正在影院上映的電影被偷拍並上傳至社交媒體的現象並不罕見。這不僅缺乏文明,而且是違法行為,侵犯了製作和發行單位的合法權益。

據胡志明市律師協會律師黎氏水錶示,個人非法傳播電影被處以行政罰款只是起點。此行為還可能面臨其他多種法律責任風險。
首先關於民事責任,如果製片方或發行單位能證明傳播偷拍片段影響了票房收入、降低了電影的商業開發價值,或產生了追蹤、阻止、處理違規行為的費用,他們有權提起訴訟要求賠償。
《知識產權法》允許權利人要求賠償物質損失、侵權人獲得的非法利潤以及為維護自身權益而產生的合理費用。在難以確定具體損失的情況下,法院仍可根據法律確定賠償金額。
對於造成更嚴重後果的類似行為,當行為具有商業性質、獲得大量非法利潤或對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害時,可能構成犯罪,行為人可能根據2015年《刑法典》第225條(經2017年、2025年修訂補充)被追究刑事責任,最高處罰可達10億越南盾或監禁長達3年。
此外,罪犯還可能被處以最高2億越南盾的罰款,被禁止擔任職務、從事職業或特定工作1至5年。
T.V.P.被確認為創建了多個TikTok賬戶,上傳了約45段包含電影《兔子啊!!》內容的視頻,以吸引觀看量和增加互動。
不僅如此,P.還發布了出售電影完整版的信息,通過Telegram平臺進行交易,並將款項轉入個人銀行賬戶。具體來說,在收集網絡上的視頻片段後,P.將其剪輯成完整電影,然後出售給有需求觀看全片的人。從2月23日至被發現時,P.已向11人出售了電影。
基於上述行為,T.V.P.因未經知識產權權利人同意提供、分享新聞、文學、藝術、出版作品的行為,根據政府第15/2020/ND-CP號法令第101條第1款d點的規定,被處以750萬越南盾的行政罰款。同時,要求該對象刪除所有違規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