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音樂家明康與Grab司機之間的爭議事件正引起輿論關注。那麼,法律對肖像權有何規定?何時將他人的視頻上傳網絡屬於違法?
允許安裝攝像頭但須尊重乘客隱私權
在2025年1月1日之前,根據第10/2020號法令,載客量從9座(含司機)以上的客運經營汽車必須安裝攝像頭,以記錄和存儲運營過程中的圖像,包括駕駛區域和上下車門區域。
然而,該規定已於2025年1月1日失效,並由《交通秩序與安全法》第35條第2款的規定所取代。
根據新規定,客運經營汽車必須安裝行程監控設備。對於載客量從8座(不含司機座位)以上的車輛,除行程監控設備外,還必須安裝記錄駕駛員圖像的設備。因此,目前法律尚未強制要求在車內安裝記錄乘客圖像的攝像頭。
然而,根據涉及安全、秩序的10部法律修正案,自2026年7月1日起,載客量從8座(不含司機)以上的客運經營汽車將強制安裝記錄乘客車廂圖像的設備。對於8座以下的車輛,法律雖未強制規定,但也不禁止安裝攝像頭。
使用獲取的圖像數據必須遵守個人數據保護及相關法律規定。根據《民法典》第32條,使用個人圖像必須徵得本人同意,除非某些情況涉及公共利益或服務於公共活動。
車主允許安裝攝像頭以保護財產和安全,但必須尊重乘客的隱私權。在必要時向職能部門提供圖像是合法的,但為個人目的非法傳播圖像將依法處理。
贊同此觀點,律師鄧懷武(胡志明市律師團)也認為,目前法律強制規定安裝行程監控設備,旨在服務於保障安全、秩序、道路交通安全及處理違法行為的工作。
對於尚未強制要求安裝行程監控設備的汽車,安裝主要是為了記錄圖像,在發生交通事故或違法行為時作為證據。
然而,武律師認為,從事客運經營時,汽車內部空間被視為公共場所。因此,機構、組織、個人可以在公共場所或公共活動中錄音、錄像並處理由此獲得的個人數據,無需徵得數據主體同意,但需用於執行國防任務、保護國家安全、保障社會秩序與安全、保護機構、組織、個人的合法權益等情形。
若司機傳播乘客騷擾、威脅、毆打致司機及其他乘客受傷的視頻,則不違法。
但若傳播視頻旨在影響視頻中主體的合法權益、謀取私利;侮辱他人名譽尊嚴,則屬於違反法律禁止規定的情形。
司機與乘客應如何規範行為?
據律師黎文歡(胡志明市律師團)表示,為避免不必要的後果,司機可安裝告示牌或告知乘客車內有監控攝像頭,以確保乘客的知情權。這既能讓乘客安心,也是提醒大家行為更規範的“提示”。
此外,僅在發生事故(碰撞、盜竊、服務態度投訴)時提取攝像頭數據。絕對不要在社交媒體上發佈涉及乘客隱私或敏感的視頻片段。
對於乘客,上車時應快速觀察車內是否有攝像頭。若需要絕對隱私空間,可要求司機暫時關閉或遮蓋攝像頭(如認為必要)。
服務車輛也被視為臨時公共場所,因此應保持個人形象,維持禮貌舉止和言語,避免過於私密的行為。乘客無法控制這些圖像數據將如何被使用、用於何種目的,尤其是遇到缺乏道德標準或出於個人動機的司機時。
同樣,律師鄧懷武認為,在任何情況下,司機都應儘量保持冷靜,避免在乘客過激時爭吵、鬥毆,同時主動收集圖像、視頻,提交給有權處理的職能部門依法處理。
對於乘客,需行為規範、禮貌。若對司機不滿,可通過熱線電話反映,或在發現違反交通秩序與安全的行為時向職能部門報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