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月29日下午,國會專職代表就《社會保險法》若干條款修訂補充法律草案提出意見。
研究由司機、平臺企業和國家三方共同繳納的機制
在討論發言中,胡志明市國會代表陳氏妙翠贊同將數字平臺從業者,其中包括網約車司機,納入強制社會保險參保範圍的導向。
同時她建議考慮將這一群體納入《勞動法典》和《就業法》的調整對象。
她建議補充“數字平臺從業者”概念的界定,明確繳納保險的責任主體(平臺還是個人),以及與勞動關係規定的銜接關係。
補充“穩定、經常性收入”的量化標準,以便於執行,避免在實際對數字平臺勞動者落實時產生模糊。
在另一項內容中,代表提議將網約車司機確定為屬於強制社會保險範圍的單獨對象群體。
具體而言,建議法律明確網約車司機是通過數字平臺直接提供服務、接受科技平臺運營企業的分派、調度、評價、評級或算法控制的人員,屬於強制社會保險參保群體。
由於這是一支規模龐大的勞動力量(超過70萬名司機在大型網約車和配送平臺上運營),該規定有助於為這一規模龐大、對經濟貢獻巨大的現有勞動力量提供更好的社會保障。
強制參保不應完全取決於司機與平臺企業之間的關係是否已被認定為勞動合同關係下的勞動關係。
她建議,在計算數字平臺勞動者群體的社會保險參保標準時,應注意不要機械套用“穩定、經常性收入”這一標準。
目前司機的收入隨運營時間、市場需求、健康狀況、交通工具以及司機參與的平臺數量而波動。
因此需要用可確定、可核驗和可彙總的標準取代定性標準,例如在平臺上的運營天數或小時數、已完成的行程或交易數量、平臺企業的管理、調度和控制程度。
同時規定平臺企業有責任共同繳納社會保險。不應讓司機像自願參加社會保險者那樣自行承擔全部繳費額。
目前平臺企業有權決定或對運費價格、抽成比例、行程分配、評級、獎懲機制和賬戶維持權產生重大影響,因此必須承擔分擔社會保障費用的責任。
因此她表示,可以研究由司機、平臺企業和國家組成的三方繳納機制,其中國家對低收入司機或在從自願社會保險轉為強制社會保險的初期階段給予支持政策。
平臺企業有責任代扣司機應繳部分,補足屬於企業責任的部分,並按時足額劃轉至社會保險基金。建立對在多個平臺運營的司機的管理機制,確保權益與職業風險相匹配。

明確平臺共同繳納保險的責任
文化與 Social 委員會副主任林文端指出,數字平臺從業者是首次出現在法律調整的勞動對象中的新群體。
實際上,這一群體在勞動力市場上日益普遍,作用越來越重要。但有關勞動、就業、社會保險的法律體系以及許多勞動標準、社會保障規定未能及時調整,導致實踐中出現法律空白。
“當出現一種新的勞動形態時,所有關於收支、繳納、享受、基金設立機制的關係都必須經過研究和仔細的影響評估,並形成不同於傳統機制的新法律機制。”他說,並建議對影響進行周密評估、對這一群體進行深入研究。
永隆省代表石福平認為,數字平臺從業者是具有特殊性質的新群體,因此草案需要明確平臺在確認收入、提供數據以確定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以及配合保險徵收、繳納方面的責任。
他表示,在規定這一群體的強制參保義務之前,需要充分評估繳費額、繳費基數、勞動者和平臺的繳費責任,以及繳費額與享受待遇之間的對應關係。
“如果勞動者必須像獨立經營個體那樣自行承擔全部社會保險繳費,而其收入又低且不穩定,那麼強制繳費義務可能會成為政策所針對群體自身參保能力的障礙。”平先生說。
由此他建議研究靈活繳費機制,同時對低收入群體給予適當的支持政策。另一方面,需要採取措施避免一人既在數字平臺工作、又按其他勞動關係參加強制社會保險而出現重複繳費的情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