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影響力的人在行為失控時需要承擔什麼責任?而被侮辱者正當自衛權與違法行為之間的界限又在哪裡?
音樂家承認當晚喝了很多酒,失去控制並說了不當言語。
公開道歉值得肯定,但這只是在輿論爆發後才出現,而不是在事件發生時出於自身意識。
更重要的是,這份道歉發佈在個人頁面上,面向公眾,而司機本人表示從未收到音樂家的道歉。
每個人都會犯錯,但在醉酒狀態下用威脅性言語對待正在為自己服務的勞動者,不能以失去控制為藉口。
名人並不比普通公民受到法律更高的要求。
但社會總是期望他們承擔一種法律不強制要求的責任,這正是因為他們所擁有的影響力。當一位名人對普通勞動者行為失當時,故事就不再只是一次乘車上的私人事件了。
它傳遞的信息是,有錢、有名的人可以隨意對待為自己服務的人。而社交媒體上的任何道歉都無法消除這一信息。
另一方面,司機也需要反思。被乘客侮辱時的憤怒是完全正當的。但他處理的方式觸及了違法邊界。
2015年《民法典》第32條明確規定,使用個人圖像必須徵得本人同意,除非出於國家、民族或公共利益。憤怒即使真實,也不能被視為在社交媒體上公開他人圖像的合理依據。
有一個值得思考的細節。司機表示最初並不知道乘客是名人,上傳視頻只是作為日常工作的分享。如果屬實,這表明社會中已形成一種令人擔憂的習慣。
許多人認為拍攝並上傳他人圖像到網絡是正常的事,卻沒有意識到自己正在侵犯他人的人身權。
最終沒有人是贏家。名人失去信譽。勞動者因賬戶被永久封禁而失去生計,不得不轉向其他平臺謀生。
網絡社區分成兩派互相攻擊,幾天後就會忘記並轉向下一個爭議。剩下的是兩個真實的人,面對真實的後果,在一個本可以通過及時停止而更好處理的故事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