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月26日,政府頒佈了第81/2026號法令,規定了鐵路交通領域的行政處罰,自5月15日起生效。
值得注意的是,該法令廢除了整個第100/2019號法令——該法令此前規定了公路和鐵路交通領域的行政處罰。
“廢除第100號法令並不意味著停止交通違規處罰,而是實現分離,按各專業領域進行調整”,據交通警察局(公安部)代表表示。
第100/2019號法令於2019年頒佈,詳細規定了違規行為、處罰形式和金額、補救措施,以及公路和鐵路交通領域的記錄和處罰權限。
交通警察局代表表示,廢除第100號法令是在交通違規處罰規定已按各專業領域分離和調整的背景下進行的。
此前,政府已頒佈第168/2024號法令,規定了公路交通秩序和安全的行政處罰,同時適用扣分、恢復駕照積分機制,自2025年1月1日起生效。
該法令已修改、補充並廢除了第100號法令的部分內容,以適應新的法規體系。
隨後,2025年12月22日,政府頒佈了第336/2025號法令,規定了公路活動的行政處罰。該法令繼續調整與公路交通領域處罰相關的法規,同時廢除了鐵路領域的一些處罰內容。
經過多次修改、補充和按各管理領域分離後,第100/2019號法令已正式被全面廢除。
根據現行規定,公路交通秩序和安全違規行為將按公路交通專業法令進行處罰,其中包括扣分、恢復駕照積分機制。
對於與公路、鐵路交通相關的其他國家管理領域的違規行為,但未在這些法令中規定的,將依據各領域的相應行政處罰法令進行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