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於執行道路交通違規處罰法令的問題,讀者名為“得”提問:如果違規發生在2019年第100號法令(規定道路交通和鐵路領域行政違規處罰)仍然有效期間,但現在才開始製作違規記錄,那麼根據哪項法令進行處罰?
根據第100號法令還是第168號法令處罰?
胡志明市律師團律師阮氏心表示:
需要注意的是,2024年第168號法令規定道路交通領域秩序、交通安全行政違規處罰;扣分、恢復駕駛執照(自2025年1月1日起生效)有過渡條款規定。
第168號法令第54條明確規定:“如果道路交通領域秩序、交通安全行政違規行為發生並結束於本法令生效日期之前,之後才被發現,或正在審查處理中,則適用違規行為發生時有效的法令進行處罰;
如果行政違規行為正在進行中,則適用發現違規行為時有效的法令進行處罰”。
根據上述第1款規定,如果道路交通秩序、交通安全違規行為發生並結束於2025年1月1日之前,之後才被發現、製作違規記錄,則主管機關將適用違規行為發生時有效的法令(即第100號法令,經2021年第123號法令修訂補充)進行處罰。
如果道路交通秩序、交通安全違規行為正在進行中,現在才製作違規記錄,則主管機關將根據上述第2款規定,按照第168號法令辦理處罰手續。
同時,自第168號法令生效之日起,還需補充瞭解行政違規處罰時效。
行政違規處罰時效
根據現行行政違規處理法第6條規定,行政違規處理時效為1年(除會計、發票、費用、規費、建築等行政違規情況外,行政違規處罰時效為2年)。
根據該規定,計算行政違規處罰時效的時間點規定如下:
– 對於已結束的行政違規,時效從違規行為終止時開始計算。
– 對於正在進行的行政違規,時效從發現違規行為時開始計算。
在規定期限內,如果個人、組織故意逃避、阻礙處罰,則行政違規處罰時效從逃避、阻礙處罰行為終止時重新計算。
道路活動違規處罰規定
由於第168號法令修訂補充了第100號法令的部分條款,因此當第168號法令生效時,第100號法令的部分規定仍繼續適用。例如,處罰違反道路運輸、道路運輸輔助服務規定的行為的規定…
此外,對照2025年第336號法令(規定道路活動行政違規處罰)第27條第1款規定,如果道路運輸、道路運輸輔助服務違規行為發生並結束於2025年1月1日(第168號法令生效日期)之前,或2025年3月1日(第336/2025號法令生效日期)之前,之後才被發現或正在審查、處理中,則按照第100號法令(經第123號、第168號法令修訂補充)進行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