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慶和省人民檢察院信息,發生在芽莊市公共事業管理處(前身)的6名被告人犯有“違反招標規定造成嚴重後果”和“受賄”罪,屬於特別嚴重的刑事案件,屬於慶和省省級反腐敗、反浪費、反消極指導委員會跟蹤指導範圍。

上述案件被選為組織“經驗總結法庭”,據慶和省人民檢察院稱,是根據中央司法改革要求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旨在提高各類案件處理、審判質量,更好地滿足司法改革要求。

在“經驗總結法庭”審判該案(從2026年3月18日至20日)後,慶和省人民檢察院第一室最近組織了會議,評估經驗總結法庭對檢察官的實施結果。

關於該案,勇利有限責任公司(位於舊芽莊市福隆坊)“中標”施工芽莊市此前多個項目、工程,曾引起許多輿論。

自2024年11月25日起,慶和省公安廳調查警察機關已起訴、臨時拘留4名嫌疑人,以調查芽莊市多個項目中勇利有限責任公司多年來中標工程中的犯罪行為跡象。

被拘留的4名嫌疑人包括阮氏紅心(芽莊市人民委員會下屬公共事業管理處主任)、阮文強(芽莊市公共事業管理處計劃技術室主任、投標人選擇評估組組長);

鄭尹勇(勇利有限責任公司經理)和潘氏如翠(芽莊TL諮詢建設有限責任公司經理,是為芽莊市公共事業管理處各項目編制招標文件的諮詢承包商)。

至2025年5月30日,調查警察機關繼續逮捕另外2名已被起訴的嫌疑人,包括胡德馳(原源有限責任公司副經理,是編制招標項目經濟技術報告的諮詢承包商)和杜氏翠雲(勇利有限責任公司會計)。

所有6名嫌疑人已被省檢察院起訴,慶和省人民法院在已提及的經驗總結法庭進行初審審判,並宣判6名被告均犯有“違反招標規定造成嚴重後果”罪,涉及此前芽莊市4個公共投資項目組織、參與投標施工過程。

那是4個項目,均由此前芽莊市人民委員會交給芽莊市公共事業管理處作為投資方(從2022年至2024年實施),總投資額超過393.9億越南盾。

根據初審判決書,上述6名被告的犯罪行為共同創造條件、幫助勇利有限責任公司中標並非法獲利,給國家財產造成損失總額超過91.28億越南盾。

此外,2名被告阮氏紅心和阮文強還被初審法院宣判犯有“受賄”特別嚴重罪,多次犯罪。那是從2019年至2024年,強和心從各諮詢承包商在結算合同後收到總額超過12億越南盾,以實施由公共事業管理處作為投資方的諮詢包指定。

各被告已退還案件造成的全部損失金額(91.55億越南盾)以彌補後果。其中僅被告鄭尹勇已退還86.36億越南盾,佔案件造成損失總額的95%以上,並“超額退還”根據該被告責任劃分應賠償的金額。

2名被告強和心也已退還12.45億越南盾,即已“受賄”的金額。

根據慶和省人民法院刑事初審判決書已宣判,被告阮氏紅心(此前芽莊市人民委員會下屬公共事業管理處前主任)被判處總計16年6個月監禁(包括因“受賄”罪12年6個月監禁,因“違反招標規定造成嚴重後果”罪4年監禁)。

被告阮文強(芽莊市公共事業管理處計劃技術室主任)因上述2項罪被判處總計15年6個月監禁(其中“受賄”罪刑期為12年監禁)。

其餘4名被告均已被慶和省人民法院初審法院宣判犯有“違反招標規定造成嚴重後果”罪,刑期如下:被告鄭尹勇3年監禁;潘氏如翠2年6個月監禁;每名被告胡德馳和杜氏翠雲均被判處2年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