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部正在審查國會關於發展越南文化的一些突破性機制和政策的決議草案。該草案旨在將政治局關於發展越南文化的第80號決議制度化。
草案將提交國會第十六屆第一次會議審議通過。
提出文化人才待遇和發展政策建議
草案提出了文化、體育人才的待遇和發展政策。其中,建議國家按照同步、現代化的方向,結合文化發展和文化產業,投資發展文化、藝術、體育、體育訓練設施體系。
優先為重點培訓機構、人才培訓中心——創新中心投資物質基礎設施、培訓、表演、練習、研究設備,使其達到區域和國際標準。
國家通過國內和國外的高級培訓、深度培養,優先發展文化藝術、體育領域的高質量人力資源。
草案建議允許靈活機制吸引國內專家、藝術家、教練員、海外越南人和國際專家參與培訓、培養和傳授技藝活動。
適用與文化藝術、體育領域的培訓、表演比賽活動特殊性質相適應的工資、收入和工作條件協商機制。
對特殊專業科目的教師、講師、博士、副教授、教授、領軍科學家制定特殊的工資、收入、培訓、培養和使用政策。
對獲得多項區域、國際獎牌、獎項的頂尖運動員、有才華的文藝工作者,適用不經考試招聘進入國家機構的機制。
對於在公共表演藝術事業單位、武裝力量所屬表演藝術單位從事專業活動的藝術家,在出臺新的工資規定之前,按以下具體路線享受職業優惠津貼、訓練和表演補貼制度:
在傳統舞臺藝術、雜技、木偶戲、歌劇、音樂劇、芭蕾舞、交響樂領域活動的藝術家,以及在邊境、海島、少數民族和山區、社會經濟條件特別困難地區工作的表演藝術專業公務員,按工資的70%計算。
對於不屬於上述規定類型的表演藝術專業公務員,最低為40%。
根據在作品、節目、劇目中的角色和參與程度確定訓練補貼和表演補貼:每次訓練補貼為基礎工資的8%至15%;每次表演補貼最低為基礎工資的30%至50%。
省、市人民議會安排預算,頒佈動員社會資源的政策,以優待、支持當地傳統文化藝術創作、實踐、傳授的藝人和藝術家。
政府將詳細規定此項內容。
建議支持土地獲取,免除、減免多種稅費
草案提出了文化領域的投資和贊助優惠政策。
國家支持投資建設、發展或在創意文化集群、工業園區運營的組織和個人獲取土地、生產經營場地和金融機制。
投資數字基礎設施併為文化、文化產業發展、娛樂產業開發高科技解決方案的組織和個人獲得稅收、費用、規費支持。
這些內容根據國會關於發展私營經濟的若干特殊機制和政策的決議實施。
文化、展覽、體育、藝術表演、電影製作、進口、發行、放映活動的商品和服務建議享受5%的增值稅稅率。
草案建議對企業從投資文化產業、娛樂產業、創意文化集群、工業園區項目的收入,免徵4年稅,並在接下來的5年內減徵50%的應納稅額。
如果在社會經濟條件困難或特別困難的地區實施,則免徵4年稅,並在接下來的9年內減徵50%的應納稅額。
對在文化產業、娛樂產業領域的創新初創企業工作的專家、科學家、特殊人才,其工資、勞務收入免徵個人所得稅。
對回國的文物、古董免徵進口稅,並對參加國際展覽的國家寶物、古董或高價值藝術品簡化“暫時出口、再進口”手續。
對符合國家寶物標準、稀有珍貴有價值的、在國外的越南頂尖藝術作品、文化遺產,非營利性回國用於根據《文化遺產法》規定展示或捐贈、轉讓給國家的,免徵100%的各類稅費,包括進口稅、增值稅、倉儲費、海關費用。
如果頂尖藝術作品、國家寶物、稀有珍貴古董已回國,但所有者不轉讓給國家,而轉讓給第三方,則必須按規定履行納稅義務。
對文化、體育活動的贊助款項,在企業確定應稅收入時作為扣除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