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部正在审查国会关于发展越南文化的一些突破性机制和政策的决议草案。该草案旨在将政治局关于发展越南文化的第80号决议制度化。
草案将提交国会第十六届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提出文化人才待遇和发展政策建议
草案提出了文化、体育人才的待遇和发展政策。其中,建议国家按照同步、现代化的方向,结合文化发展和文化产业,投资发展文化、艺术、体育、体育训练设施体系。
优先为重点培训机构、人才培训中心——创新中心投资物质基础设施、培训、表演、练习、研究设备,使其达到区域和国际标准。
国家通过国内和国外的高级培训、深度培养,优先发展文化艺术、体育领域的高质量人力资源。
草案建议允许灵活机制吸引国内专家、艺术家、教练员、海外越南人和国际专家参与培训、培养和传授技艺活动。
适用与文化艺术、体育领域的培训、表演比赛活动特殊性质相适应的工资、收入和工作条件协商机制。
对特殊专业科目的教师、讲师、博士、副教授、教授、领军科学家制定特殊的工资、收入、培训、培养和使用政策。
对获得多项区域、国际奖牌、奖项的顶尖运动员、有才华的文艺工作者,适用不经考试招聘进入国家机构的机制。
对于在公共表演艺术事业单位、武装力量所属表演艺术单位从事专业活动的艺术家,在出台新的工资规定之前,按以下具体路线享受职业优惠津贴、训练和表演补贴制度:
在传统舞台艺术、杂技、木偶戏、歌剧、音乐剧、芭蕾舞、交响乐领域活动的艺术家,以及在边境、海岛、少数民族和山区、社会经济条件特别困难地区工作的表演艺术专业公务员,按工资的70%计算。
对于不属于上述规定类型的表演艺术专业公务员,最低为40%。
根据在作品、节目、剧目中的角色和参与程度确定训练补贴和表演补贴:每次训练补贴为基础工资的8%至15%;每次表演补贴最低为基础工资的30%至50%。
省、市人民议会安排预算,颁布动员社会资源的政策,以优待、支持当地传统文化艺术创作、实践、传授的艺人和艺术家。
政府将详细规定此项内容。
建议支持土地获取,免除、减免多种税费
草案提出了文化领域的投资和赞助优惠政策。
国家支持投资建设、发展或在创意文化集群、工业园区运营的组织和个人获取土地、生产经营场地和金融机制。
投资数字基础设施并为文化、文化产业发展、娱乐产业开发高科技解决方案的组织和个人获得税收、费用、规费支持。
这些内容根据国会关于发展私营经济的若干特殊机制和政策的决议实施。
文化、展览、体育、艺术表演、电影制作、进口、发行、放映活动的商品和服务建议享受5%的增值税税率。
草案建议对企业从投资文化产业、娱乐产业、创意文化集群、工业园区项目的收入,免征4年税,并在接下来的5年内减征50%的应纳税额。
如果在社会经济条件困难或特别困难的地区实施,则免征4年税,并在接下来的9年内减征50%的应纳税额。
对在文化产业、娱乐产业领域的创新初创企业工作的专家、科学家、特殊人才,其工资、劳务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回国的文物、古董免征进口税,并对参加国际展览的国家宝物、古董或高价值艺术品简化“暂时出口、再进口”手续。
对符合国家宝物标准、稀有珍贵有价值的、在国外的越南顶尖艺术作品、文化遗产,非营利性回国用于根据《文化遗产法》规定展示或捐赠、转让给国家的,免征100%的各类税费,包括进口税、增值税、仓储费、海关费用。
如果顶尖艺术作品、国家宝物、稀有珍贵古董已回国,但所有者不转让给国家,而转让给第三方,则必须按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对文化、体育活动的赞助款项,在企业确定应税收入时作为扣除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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