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點公共律師制度:為何?

草案將提交第十六屆國會第一次會議審議。那麼公共律師制度以及當前對公共律師的需求如何?

關於此問題,越南律師聯合會副主席、法學博士潘忠懷律師向《青年報》表示:“實際上,在國家機器運作過程中,各級政府、國有集團和企業經常面臨需要解決的複雜法律問題,出現的爭議可能侵犯國家利益。

上述背景和情況要求有一支專業的公共律師隊伍,在商業、投資、行政、土地、國際訴訟以及保護公共利益工作中代表國家處理法律關係,這是非常必要的”。

保護國家權利和利益

*許多人好奇公共律師是誰?公共律師來源應來自何處?

– 公共律師是指經有權機關頒發律師執業證書,以執行法律性質活動,依法保護國家合法權利和利益的幹部、公務員、事業單位人員、人民公安軍官、人民軍隊軍官、國有企業幹部。

然而,成為公共律師的來源還包括在非公立部門機構、組織、單位工作的律師、專家、科學家、法學家,根據黨、國家和祖國陣線的吸引、重用人才政策,被接收為幹部、公務員、事業單位人員、武裝力量軍官。

關於公共律師的工作範圍,基本上與當前律師提供法律服務的範圍沒有區別,但側重於為中央和地方的國家機關、政治體系內的機構、組織提供諮詢和代表;在訴訟、解決、執行國內外關於投資、貿易、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經濟社會項目建設與實施的案件、爭議中代表國有企業;複雜、長期的申訴、控告案件及其他法律性質的工作。

公共律師的活動範圍不包括法律援助活動,也不與機關、單位的法制工作重疊。

* 據您看,當前在運作和解決爭議過程中,代表法律、保護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需求如何?

– 司法部的調查結果顯示,2024年受理的行政訴訟案件數量比2020年增加了31.68%。

試點公共律師制度:為何?

由於行政訴訟中傳喚被告(即政府)參與訴訟的複雜性和困難,保護國家權利和利益的能力受到限制。目前有2,981個項目積壓、拖延多年,涉及社會資源的巨大價值因涉及土地管理、使用和規劃的法律障礙而被浪費。

此外,政府或國家組織參與的國際商業合同、國際投資項目的談判、簽署和執行變得越來越複雜,法律風險日益增加。

國際投資、貿易爭議(在WTO或自由貿易協定框架內)、國際公法爭議(邊界、領土爭議等)對各國,包括越南,正變得越來越普遍和複雜。

甚至已有許多外國投資者將越南政府告上國際仲裁,涉及以PPP、BOT、BCC形式或越南與其他國家簽署的投資保護協定下的投資項目(2020-2025年期間已記錄53起涉及越南投資和商業活動的國際爭議)。

一些國際訴訟沒有律師參與,或律師被邀請時已為時過晚,消耗了巨大的財政、人力和時間資源,對越南投資環境在國際舞臺上的聲譽和形象造成巨大壓力。

此外,實踐表明,申訴-控告,特別是涉及土地、賠償、支持和重新安置的案件,仍佔很大比例且複雜,成為“熱點”,給有權機關帶來巨大壓力。

比現行律師標準更嚴格

* 律師職業長期以來被視為自由職業,根據您所述的公共律師規定,是否會受到束縛?

– 在向有權機關提交方案的過程中,有意見擔憂試點建立公共律師制度會影響越南統一的律師體制,以及影響公共律師的獨立性和職業責任。方案和決議草案已澄清了上述疑慮。

首先,公共律師的組織模式體現為不形成獨立的公共律師機構或組織,而是公共律師工作所在的機關、組織根據關於幹部、公務員、事業單位人員、公安軍官、人民軍隊軍官的法律以及公共律師法律直接管理公共律師。

政府統一管理公共律師的國家事務,具體任務由司法部、省級人民委員會、地方司法廳及相關部委承擔。

因此,除了公共律師至少必須確保《律師法》規定的律師標準,享有法律規定的律師權利和義務外,公共律師的來源還吸引非國家幹部、公務員、事業單位人員的律師。

方案和決議草案強調公共律師的角色、責任、權利和義務比現行律師標準更嚴格,同時規定確保公共律師作為公共律師的獨立性、職業責任和法律責任的解決方案。

* 那麼,除了如此嚴格的標準外,政策有何優勢以聚集公共律師人才?

– 國會關於在越南社會主義法治國家試點公共律師制度的方案和決議草案要求必須有適合、優於公共律師的機制政策;有吸引、使用私營部門律師的機制,這些律師精通專業、外語、訴訟技能、解決國際爭議技能,有熱情、責任心,為國家、民族利益參與公共律師工作,以解決公共部門的法律問題。

通過確定公共律師必須遵守律師道德規範;以及越南律師聯合會、各省市律師協會是公共律師的社會-職業組織,可以說建立公共律師制度是必要的,以滿足保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需求,屬於越南統一的律師職業發展體制。

通過公共律師制度,國家機器獲得法律協助以正確運作和決策,司法訴訟獲得必要的制衡形成民主本質,人民將是最終受益者,因為黨、國家的目標和利益歸根結底也是為了保護人民的正當、合法權利和安寧。

潘忠懷律師

21,000

這是越南當前正式律師隊伍的數量。

各國的公共律師模式如何?

試點公共律師制度:為何?

* 當前的公共律師模式如何?據您看,這些模式有何利弊?

– 參與方案的專家提供了許多律師職業發達國家的參考數據,這些國家建立了公共律師制度,主要有兩種常見模式。

公共律師模式是國家僱傭的私人律師(以法國為典型),不招聘律師作為公務員;當需要保護公共利益或在法庭上代表國家時,國家將根據具體案件與律師協會簽訂合同僱傭專家。

結合公務員律師和國家僱傭的私人律師的模式,機制靈活,根據工作要求調動人員。

然而,關於公共律師作為社會-職業組織成員的身份,規定非常不同,取決於每個國家的法律體系。例如,在英國、美國和加拿大,公共律師必須(英國、加拿大)或鼓勵(美國)參加專業協會,享有與私人律師平等的發言權和權利。

在中國,公共律師參加專業協會(律師協會),但直接管理和評估仍屬於司法部和主管機關。

在日本,公共律師屬於司法公務員序列,由司法部管理,而專業協會(律師聯合會)僅管理私人律師。

因此,在日本和中國,分離更為明顯。據此,公共律師受司法部或主管機關的嚴格行政管理,較少依賴專業協會。

在澳大利亞,參加專業協會對公共律師和私人律師完全自願。公共律師保護公共利益/國家利益;私人律師保護更廣泛的客戶利益,包括私營部門和公共部門。

公共律師制度是緊迫要求

第十五屆國會代表阮友通(林同省):

公共律師制度是緊迫要求

過去一段時間,黨、國會常務委員會已頒佈許多文件,為建立公共律師制度提供了其他法律基礎。儘管方向已明確,但審視現行法律體系可見,公共律師制度尚未在任何規範性法律文件中規定。

實際上,在公共部門,已有許多法律專家、科學家執行類似律師的工作,過去一段時間與政府、國家機關一起解決障礙問題。世界上也有許多國家有效實施公共律師制度。

因此,為公共律師制度建立堅實的法律基礎是緊迫要求,以使該模式能夠在當前新發展階段有效、透明、合法地誕生和運作。

為使公共律師制度能夠形成並有效運作,除了法律框架外,一個決定性因素正是機制政策和保障條件。換句話說,需要繼續審查以創造有利的組織、人員、財政和物質條件環境,使公共律師安心貢獻,充分發揮其作用。

長期來看,需要繼續研究提議修改、補充《律師法》、《法律援助法》及相關文件,以“法律化”公共律師的職業地位。

在8個部委、10個省市試點

草案規定被承認為公共律師的對象是幹部、公務員、事業單位人員、人民公安軍官、人民軍隊軍官、國有企業幹部,忠於祖國,遵守憲法和法律,品德良好,政治立場堅定,廉潔。

司法部關於實施公共律師制度試點的呈文,適用於8個部委包括公安、國防、建設、財政、司法、工商、外交、農業與環境;以及10個省、市人民委員會包括河內、胡志明市、峴港、海防、芹苴、廣寧、林同、慶和、同奈、北寧。

據司法部,選擇部委和地方實施試點是基於方案制定過程中的調查結果。據此,被納入試點的部委是管理許多複雜領域、經常發生申訴、國際爭議或必須為國家機關提供法律意見的部委。

被選擇的省市人民委員會是經濟發展條件好、發生或潛藏發生許多行政申訴、訴訟、投資爭議的地方,且過去已頒佈政策以吸引律師參與公共事務。

統一公共律師標準

試點公共律師制度:為何?

司法部長阮海寧已與司法輔助局就國會關於實施公共律師制度試點的決議草案進行工作。他統一了公共律師的標準;形成公共律師隊伍的來源;公共律師的制度和政策等。

據此,希望成為公共律師的人需要具有法律學士以上學歷;至少有5年法律領域工作經驗或訴訟、法律諮詢或解決複雜法律案件的經驗;已完成規定的職業培訓課程。符合上述標準並獲得律師執業證書的人可以執行屬於公共律師活動範圍的工作。

決議草案規定公共律師每月獲得相當於現行工資係數100%的補貼。此外,公共律師享有酬金、獎金和其他收入;享有加班費、夜間工作費、出差費及其他根據幹部、公務員、事業單位人員法律規定的制度。

特別是,根據本決議規定的公共律師工作收入免徵個人所得稅及其他對國家財政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