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書記處常務書記陳錦繡簽署了政治局關於研究制定當前越南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公共律師制度的第23號結論。
公共律師制度試點時間
根據結論,政治局同意在8個部委試點公共律師制度:國防部、公安部、建設部、財政部、司法部、工商部、外交部、農業與環境部。
10個省市人民委員會:河內市、胡志明市、峴港市、海防市、芹苴市、廣寧省、林同省、慶和省、同奈省、北寧省。
試點實施時間從2026年10月1日至2028年9月30日。
公共律師是指獲得律師執業證書的幹部、公務員、職員、公安軍官、軍隊軍官、國有企業工作人員,旨在開展具有法律性質的活動,以保護國家機關、國有企業、越南政治體系內機構和組織的合法權利和利益。
公共律師不包括正在執行法律援助的職員。
公共律師根據關於幹部、公務員、職員、人民公安軍官、人民軍隊軍官、國有企業的法律規定以及公共律師的權利和義務,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行為規範的規定。
公共律師必須符合幹部、公務員、職員、公安軍官、軍隊軍官、國有企業工作人員的標準,以及《律師法》規定的律師標準。
同時,在法律法規領域或訴訟、法律諮詢或複雜法律案件處理活動中至少有5年工作經驗。
符合規定的幹部、公務員、職員、公安軍官、軍隊軍官、國有企業工作人員有資格成為公共律師。
在非公立部門機構、組織、單位工作的有經驗的律師、專家、科學家、法學家,可根據現行規定被接收為幹部、公務員、職員、武裝力量軍官。
公共律師的工作範圍
公共律師為中央和地方國家機關、政治體系內的機構、組織、國有企業提供諮詢和代理,參與訴訟,處理國內外投資、貿易、國際公法、國際私法、行政、民事案件,並根據法律規定參與民事、行政判決執行過程。
同時,為中央和地方國家機關、政治體系內的機構、組織、國有企業在經濟社會發展項目的建設和實施過程中提供法律諮詢。參與解決複雜、長期的投訴、舉報案件。
根據政治局的結論,不設立獨立的公共律師機構或組織。
公共律師工作的機構、組織根據關於幹部、公務員、職員、公安軍官、軍隊軍官、國有企業工作人員的法律以及關於公共律師的法律規定,直接管理公共律師。
招聘公共律師的機構、組織負責人根據規定決定負責在機構、組織範圍內管理公共律師的專業單位。
越南律師聯合會、各省市律師協會是公共律師的社會職業組織。
公共律師享受工資、每月津貼以及其他類似於從事立法、法制工作的幹部、公務員、職員、武裝力量軍官的制度和政策。
建立吸引和使用在非公立部門機構、組織、單位工作的律師與公共律師共同解決公共部門法律性質問題的機制。
國家確保預算支持,支付工資、津貼、補助、培訓費用以及其他支出,用於支持獲得律師執業證書的人員成為公共律師。
支付在非公立部門機構、組織、單位工作的專家、律師參與解決公共部門法律性質工作時的報酬。
今天上午4月15日,國會常務委員會已同意提交國會審議,按照簡化程序在第二期會議上通過關於實施公共律師制度試點的決議草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