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官方網站近日提供了關於修改《行政處罰法》提案的更多信息。
公安部強調,此次修改旨在進一步提高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效率。
值得注意的是,公安部還進一步解釋了關於補充兩種強制執行行政處罰措施的建議,包括暫停出境和停止提供水電服務。
根據公安部,在實際處理行政違規行為時,還存在一些補充處罰形式,如有期限地吊銷許可證、執業證書,有期限地暫停活動等。
同時,對於違規者不自願執行的情況,尚未有具體的強制執行機制來實施補救後果的措施。
缺乏實際的強制執行保障措施,導致行政處罰決定未能執行或未能完全執行。
特別是對於那些故意拖延、逃避執行義務的個人和組織。
實際上,不少情況下違規個人或其代表、組織負責人利用出境來拖延、逃避執行處罰決定的義務。
許多個人和組織故意拖延不執行行政處罰決定,繼續生產、經營、服務活動以獲取利益。
補充暫停出境和停止提供水電服務的強制執行措施,已由公安部經過研究、審查、仔細評估,以確保行政處罰決定得到有效執行。
公安部明確指出,補充這些措施也確保了法律體系的統一性和協調性。一些現行法律文件已規定了這些措施。
具體而言,關於停止提供水電服務的措施,在2024年《首都法》中有所規定。
據此,在確實有必要確保城市地區的社會安全、秩序和社會治安的情況下,各級人民委員會主席有權對工程、生產經營場所採取要求停止提供水電服務的措施。
此外,在建設部部長2024年第05號通知中,詳細規定了《住房法》的一些條款,也提到了這一措施。
關於暫停出境的措施,在《越南公民出入境法》中規定,被暫緩出境的情況包括正在被強制執行、代表正在被強制執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組織,且認為需要立即阻止該人逃避的情況。
因此,在《行政處罰法(修訂)》草案中補充強制執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措施是必要的,確保符合法律體系的協調性。
確保在對象離開越南領土前強制執行行政處罰決定。
在吸收各部委意見、司法部審查的基礎上,公安部將繼續與各單位合作,具體規定兩種強制執行的程序、手續、權限、適用條件,以確保人權、公民權利,滿足實際需求。
此前,在司法部公佈的政策文件中,一些部委已建議起草機構考慮補充這一強制執行措施。
其中,越南退伍軍人中央協會認為,這些措施具有較高的威懾力,但也潛在地影響到違規者的員工、家庭、合作伙伴。
因此,建議法律明確規定適用條件、權限、程序、期限、申訴、起訴機制;僅適用於嚴重違規、故意不執行、在採取較少侵害措施後仍不執行的情況。
司法部也建議仔細考慮、評估其影響和必要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