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布賴特公共政策與管理學院博士黃世友在4月4日由胡志明市人民委員會與胡志明市國家大學聯合舉辦的關於胡志明市特別城市法草案諮詢研討會上表示:“即使被授予廣泛權力,如果不重振敢想敢幹的精神,城市仍難以實現突破。”

據黃博士介紹,過去十年間,胡志明市並不缺乏特殊機制,但政策尚未形成明顯的增長動力,甚至城市的角色和貢獻呈下降趨勢。

他引用數據指出,2001年,東南部地區佔全國GDP的37.6%,目前降至31.1%;而紅河三角洲地區從約25%上升至領先地位。20-25年前,胡志明市地區(包括巴地-頭頓、平陽舊區)貢獻了約50%的預算收入,現在僅剩約三分之一。

專家:'胡志明市需要特別城市法,但關鍵在於實施方式'

這一趨勢也體現在應用特殊機制的各個階段。2017年頒佈第54號決議時,胡志明市地區約佔全國GDP的27%;實施5-6年後,比重降至24.5%,到2020年降至23.1%。

聯繫革新初期階段,黃世友博士認為胡志明市曾因靈活做法、“突破”不適宜的約束而實現強勁增長。“特別城市法或放寬制度框架只是必要條件,問題在於實施方式和實際運作機制,”他說。

據這位專家介紹,關鍵點在於“非正式制度”——系統實際運作的方式,從機構間的協調、事務處理到敢幹精神和執行中的靈活程度——可能佔創新動力的80%。

黃博士指出,如果僅完善紙上規定而不改變運作方式,效果將受限。因此,在制定法律的同時,胡志明市需要重振執行團隊中的主動、敢想敢幹精神。

“假設胡志明市擁有像新加坡那樣的權力,如果實施方式不改變,我仍會擔憂,”他說,並提到城市已歷經第54號、第98號決議等多種機制,但尚未實現明顯突破。

專家:'胡志明市需要特別城市法,但關鍵在於實施方式'

持相同觀點,阮必成大學博士黃清田認為,為使法律發揮效力,需瞄準目標:城市必須“被允許做、能夠做並敢於做”,同時快速、創新且有效地實施。

據他介紹,法律草案需設計機制,使胡志明市能主動實施具體任務,甚至針對現行法律未涉及的內容頒佈規定。然而,權力必須伴隨執行能力和責任,因此需要保護幹部特別是直接決策者的機制。

黃清田博士強調,當前瓶頸在於組織實施環節,當方針、基本方向已明確時。因此,草案需補充支持工具,如規劃、創建發展空間、區域聯動,同時允許城市在新領域主動作為。

在財政方面,他提議增加財政自主權,允許胡志明市主動收支、應用特定收費項目並使用債券、基礎設施基金等融資工具。

此外,需在公私合作中實現突破,擴展至數字基礎設施、地下空間和新領域,以及創新融資機制。城市還需在組織架構、薪酬政策上更主動,以吸引高素質人才。

專家:'胡志明市需要特別城市法,但關鍵在於實施方式'

政治局已同意胡志明市制定特別城市法,類似於首都法。城市預計在4月完成草案,隨後在5月至6月組織研討會、徵求意見,然後於2026年底提交第十六屆國會審議。

據胡志明市人民委員會副主席阮孟強介紹,城市不僅止於補充特殊機制,而是旨在將政策法律化至最高水平,足以釋放資源並創造新增長動力。

胡志明市確定了制定法律時的三項原則。第一,根據“地方決定-地方執行-地方負責”方針,授予全面自主權。第二,將尚無法律框架的實際問題法律化,如地下空間管理、公共資產、城市鐵路、金融中心發展、人才吸引。第三,將特殊機制制度化,將城市的獨特優勢轉化為法律規定以發揮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