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地用於安置區建設卻未獲安置:需合情合理解決

許多讀者向Tu Bông鄉人民委員會就22戶農民被徵收農業用地用於建設安置區卻未獲分配居住用地的案例提出意見,該案例報道於《青年在線》的文章“農民抱怨徵地用於安置區建設卻未獲…重新安置,鄉政府怎麼說?”。

法律規定徵收農業用地可以補償居住用地

如《青年在線》所報道,林田村(原萬勝鄉)的22戶家庭每戶被徵收超過1000平方米土地,用於建設萬勝安置區(第一階段),旨在為在雲峰經濟區被徵地的農民提供安置用地。

22戶被通知徵收農業用地的農民要求補償居住用地以重新安置,但未獲接受。

這22戶被徵用的土地是林田居民區內的多年生作物土地,符合轉為居住用地的條件,且居民購買此土地時計劃轉為居住用地以建造住房。

農民被通知徵地時引用2024年《土地法》第111條第6款的規定:“家庭戶、個人被徵收農業用地、非農業用地(非居住用地),若符合本法第95條規定的土地補償條件,且要求補償居住用地或住房,而當地具備居住用地或住房條件,則應通過分配居住用地或安置住房進行補償”,以建議政府考慮補償他們居住用地。

與此同時,Tu Bông鄉人民委員會認為國家徵收的是農業用地,因此不為農民安排重新安置,鄉內也無其他農業用地可補償,故僅以貨幣補償農民。

在《青年在線》報道此事後,許多讀者認為政府需“合情合理”地適用法律,保障農民權益,理解法律的人文精神。

“我認為,法律確實是法律,但執行者不應‘機械’對待農民”,讀者阮新提出意見。

讀者V.Ngọc認為:“2024年《土地法》第111條第6款的規定具有很高的人文性。當農民被徵地用於安置區項目時,用於按優先順序分配安置的土地基金,首要優先者理應是此前在此被徵地的農民。”

“因為安置區項目的實質是為來自其他地方的農民提供新的居住用地,但這並不意味著限制已在此擁有土地多年的農民”。

應補償居住用地以便農民重新安置

一位署名為V. Ngọc的人分析:在居民區內,已轉為宅基地和未轉為宅基地的土地僅差一步繳稅即可轉為宅基地。如果農民因無錢或暫無需求而未轉為居住用地,而國家徵地後視其為農業用地,不補償居住用地以便農民重新安置,則不合理。

地址為than****@gmail.com的讀者補充:“徵收100公頃土地用於建設安置區,卻無土地為僅需1公頃的50戶農民提供安置。建議職能部門考慮解決農民問題”。

“在補償和分配安置時,被視為農業用地的土地類型需正確理解其含義。即,完全位於農業區域、無宅基地混雜且不允許轉為宅基地、僅專用於耕種的土地。”

“而農業用地包括位於居民區內且可隨時轉為宅基地以建造住房的多年生作物和一年生作物土地,兩者完全不同,不可等同視之。因此,我們在適用法律時必須準確、透徹地分析措辭,法律才能真正融入生活”,一位讀者指出。

名為勇理的人也同意:“農民已明確陳述他們購買此區域土地是為了居住,當規劃升級為居民區時,他們理應是首批獲准建造住房(可能僅需50-100平方米)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