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用于安置区建设却未获安置:需合情合理解决

征地用于安置区建设却未获安置:需合情合理解决

许多读者向Tu Bông乡人民委员会就22户农民被征收农业用地用于建设安置区却未获分配居住用地的案例提出意见,该案例报道于《青年在线》的文章“农民抱怨征地用于安置区建设却未获...重新安置,乡政府怎么说?”。

法律规定征收农业用地可以补偿居住用地

如《青年在线》所报道,林田村(原万胜乡)的22户家庭每户被征收超过1000平方米土地,用于建设万胜安置区(第一阶段),旨在为在云峰经济区被征地的农民提供安置用地。

22户被通知征收农业用地的农民要求补偿居住用地以重新安置,但未获接受。

这22户被征用的土地是林田居民区内的多年生作物土地,符合转为居住用地的条件,且居民购买此土地时计划转为居住用地以建造住房。

农民被通知征地时引用2024年《土地法》第111条第6款的规定:“家庭户、个人被征收农业用地、非农业用地(非居住用地),若符合本法第95条规定的土地补偿条件,且要求补偿居住用地或住房,而当地具备居住用地或住房条件,则应通过分配居住用地或安置住房进行补偿”,以建议政府考虑补偿他们居住用地。

与此同时,Tu Bông乡人民委员会认为国家征收的是农业用地,因此不为农民安排重新安置,乡内也无其他农业用地可补偿,故仅以货币补偿农民。

在《青年在线》报道此事后,许多读者认为政府需“合情合理”地适用法律,保障农民权益,理解法律的人文精神。

“我认为,法律确实是法律,但执行者不应‘机械’对待农民”,读者阮新提出意见。

读者V.Ngọc认为:“2024年《土地法》第111条第6款的规定具有很高的人文性。当农民被征地用于安置区项目时,用于按优先顺序分配安置的土地基金,首要优先者理应是此前在此被征地的农民。”

“因为安置区项目的实质是为来自其他地方的农民提供新的居住用地,但这并不意味着限制已在此拥有土地多年的农民”。

应补偿居住用地以便农民重新安置

一位署名为V. Ngọc的人分析:在居民区内,已转为宅基地和未转为宅基地的土地仅差一步缴税即可转为宅基地。如果农民因无钱或暂无需求而未转为居住用地,而国家征地后视其为农业用地,不补偿居住用地以便农民重新安置,则不合理。

地址为than****@gmail.com的读者补充:“征收100公顷土地用于建设安置区,却无土地为仅需1公顷的50户农民提供安置。建议职能部门考虑解决农民问题”。

“在补偿和分配安置时,被视为农业用地的土地类型需正确理解其含义。即,完全位于农业区域、无宅基地混杂且不允许转为宅基地、仅专用于耕种的土地。”

“而农业用地包括位于居民区内且可随时转为宅基地以建造住房的多年生作物和一年生作物土地,两者完全不同,不可等同视之。因此,我们在适用法律时必须准确、透彻地分析措辞,法律才能真正融入生活”,一位读者指出。

名为勇理的人也同意:“农民已明确陈述他们购买此区域土地是为了居住,当规划升级为居民区时,他们理应是首批获准建造住房(可能仅需50-100平方米)的人”。

(编译:张悦 越南网;审校:Fang;来源:越南中文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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