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志明市人民法院剛剛公佈了案件審理時間,並呼籲一名在銀行分行及相關單位發生的案件中的被告自首。

據此,胡志明市人民法院正在受理對被告阮世平及其同夥的刑事初審案件,他們被最高人民檢察院根據1999年刑法第179條第3款關於違反信貸機構活動貸款規定的罪名起訴。

胡志明市人民法院已發佈決定,從4月17日至4月20日,在法院總部(地址:胡志明市濱城郡起義南路131號)審理此案。

在此案中,被告阮世平(一家銀行的前董事會主席)正在被通緝。

胡志明市人民法院呼籲被告阮世平自首,以享受黨和國家的寬大政策,與訴訟機關合作,確保辯護權和自行辯護權符合規定。

如果被告阮世平不出庭或自首,則視為放棄自行辯護權,並將依法進行缺席審判。

在此案中,除了被告阮世平外,還有5名被告,包括:楊青強(平發公司前董事會主席兼總經理)、胡登忠(銀行分行前經理)和2名同夥,也因違反信貸機構活動貸款規定的罪名,根據1999年刑法第179條第3款被起訴。

庭審主審法官是吳玉勝法官。胡志明市人民檢察院代表出席庭審,包括檢察官:黎友玉、阮德龍和阮維詩。

根據起訴書,為了在不符合貸款條件和償還貸款資金的情況下獲得和使用資金,從2007年到2010年,通過個人關係,被告楊青強得到了被告阮世平(當時是2007年的銀行代理總經理和2010年的銀行董事會主席)的指示,指示被告胡登忠(銀行經理)向楊青強提供貸款。

起訴書確認,被告阮世平依據銀行向平發公司和THY公司提交的提高信貸額度申請報告的內容,儘管清楚知道向這兩家公司貸款購買土地實施項目缺乏法律條件,沒有依據評估可行性和效果,但仍然同意被告楊青強的請求,並指示下屬執行提高信貸額度和貸款程序。

被告阮世平的行為直接為銀行被告為平發公司和THY公司違規貸款合法化文件創造了條件,給銀行造成了超過1,053億越南盾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