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志明市人民法院呼吁前银行主席阮世平自首

胡志明市人民法院呼吁前银行主席阮世平自首

胡志明市人民法院刚刚公布了案件审理时间,并呼吁一名在银行分行及相关单位发生的案件中的被告自首。

据此,胡志明市人民法院正在受理对被告阮世平及其同伙的刑事初审案件,他们被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1999年刑法第179条第3款关于违反信贷机构活动贷款规定的罪名起诉。

胡志明市人民法院已发布决定,从4月17日至4月20日,在法院总部(地址:胡志明市滨城郡起义南路131号)审理此案。

在此案中,被告阮世平(一家银行的前董事会主席)正在被通缉。

胡志明市人民法院呼吁被告阮世平自首,以享受党和国家的宽大政策,与诉讼机关合作,确保辩护权和自行辩护权符合规定。

如果被告阮世平不出庭或自首,则视为放弃自行辩护权,并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在此案中,除了被告阮世平外,还有5名被告,包括:杨青强(平发公司前董事会主席兼总经理)、胡登忠(银行分行前经理)和2名同伙,也因违反信贷机构活动贷款规定的罪名,根据1999年刑法第179条第3款被起诉。

庭审主审法官是吴玉胜法官。胡志明市人民检察院代表出席庭审,包括检察官:黎友玉、阮德龙和阮维诗。

根据起诉书,为了在不符合贷款条件和偿还贷款资金的情况下获得和使用资金,从2007年到2010年,通过个人关系,被告杨青强得到了被告阮世平(当时是2007年的银行代理总经理和2010年的银行董事会主席)的指示,指示被告胡登忠(银行经理)向杨青强提供贷款。

起诉书确认,被告阮世平依据银行向平发公司和THY公司提交的提高信贷额度申请报告的内容,尽管清楚知道向这两家公司贷款购买土地实施项目缺乏法律条件,没有依据评估可行性和效果,但仍然同意被告杨青强的请求,并指示下属执行提高信贷额度和贷款程序。

被告阮世平的行为直接为银行被告为平发公司和THY公司违规贷款合法化文件创造了条件,给银行造成了超过1,053亿越南盾的损失。

(编译:李程;审校:Suki;来源:越南中文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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