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9日上午,司法部部长黄清松代表总理向国会提交了四项法案的报告:户籍法(修订);公证法若干条款修订补充法;法律援助法若干条款修订补充法;信息公开法(修订)。
黄清松表示,制定户籍法(修订)草案旨在确保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和协调性,推动分级分权。
同时,克服2014年户籍法及相关实施细则的局限性和不足,适应国家行政机构组织和地方两级政府的安排。
修订法律还旨在推动户籍登记和管理工作的现代化和全面数字化转型。加强简化、削减行政手续,降低行政手续成本,实现行政手续不受行政边界限制,全程在线户籍登记。
此外,确保相关机构在数据共享和互联互通方面紧密配合、畅通无阻,以便进行户籍登记和管理。
关于草案的基本内容,黄清松表示,修订草案调整了户籍登记权限,授权乡镇人民委员会办理所有户籍事件和信息的登记。
同时,户籍事务的登记不依赖于居住地,也不受行政边界限制。
关于受理和解决户籍登记申请,黄清松表示,草案仅规定了各项户籍登记手续的权限、对象和范围。具体关于档案组成、期限、顺序和户籍登记手续的规定——这些内容容易变动,草案授权政府详细规定。
申请人有权选择在线、直接或通过邮政服务提交档案和接收户籍登记结果。
草案还授权政府详细规定,对大多数户籍手续实行全程在线办理(除结婚登记、监护手续必须在登记机关现场领取结果——这些是有条件的事项,需要明确各方的自愿性和满足能力)。

关于户籍簿,草案规定主要使用电子数据。只有结婚登记才同时使用电子簿和纸质簿(符合男女双方必须到场以体现自愿性、在结婚登记簿上签字的传统和特殊性)。
户籍文件包括:出生证明、结婚证书、死亡证明和户籍确认文件。政府将具体规定户籍文件的颁发(电子版、纸质版、正本、副本)。
关于补充内容,草案补充规定了未确定国籍的越南裔人士在越南生活的户籍登记权利和义务。补充规定确保在越南出生或在越南领土上稳定生活的儿童的出生登记权利。
补充规定户籍登记机关有责任主动从相关数据库中提取和查询信息(根据数据库的满足程度),仅当无法提取信息或提取的信息不完整、不准确时,才要求民众提交和出示文件。
此外,草案补充规定确认户籍文件、户籍信息、电子户籍数据的法律效力,确定电子户籍数据在执行行政手续和其他交易时具有与纸质户籍文件同等的价值。
补充关于监护监督和终止监护监督的登记权限,涉及被监护人财产管理,不依赖于个人的居住地。
随后的审查报告中,国会法律与司法委员会主任潘志孝表示,该委员会赞同草案中关于主动出生登记和主动死亡登记的政策。
然而,当前草案授权政府规定主动出生登记和主动死亡登记的实施路线图,但未确定各阶段、各阶段的完成程度以及最迟必须在全国统一实施的时间点。
法律与司法委员会认为,授权政府规定数据库之间的连接、共享、协调以及实施主动出生登记和主动死亡登记的路线图是必要的,但需要补充规定完成此路线图的具体时间点。
“同时,制定主动出生登记和主动死亡登记的实施路线图也需要具体确定户籍数据库与国家数据库、其他专业数据库的连接路线图,以确保法律早日生效”,潘志孝说。
(编译:Cici;审校:Momo;来源:越南中文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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