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最近看報得知有一個新拘留所允許囚犯辦理結婚登記。目前我男朋友正在平田拘留所服刑。

現在我們都有意願辦理結婚登記。那麼請問律師,我們能否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如何?讀者明慧(順化市)。

律師武功幸(順化市律師團)就結婚登記事宜答覆如下:

根據現行法律規定,正在服刑的人不屬於被剝奪或禁止結婚權的情況。因此,如果滿足規定條件,你正在服刑的男朋友的結婚權不會被剝奪或禁止。

監獄中如何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根據《戶籍法》,並未規定一方為自由人、另一方為正在服刑人員的結婚登記,只規定了兩種結婚登記情況:

– 常規結婚登記:男女雙方到鄉級人民委員會申請登記結婚(根據《戶籍法》第18條)。

– 流動結婚登記:鄉級人民委員會在鄉級人民委員會辦公場所外辦理結婚登記,適用於以下情況:男女雙方均在同一鄉級行政區域常住,且其中一方或雙方為殘疾人、患病無法前往辦理結婚登記(根據第04/2020/TT-BTP號通知第24條)。

– 其他情況由鄉級人民委員會根據實際情況主動決定(根據第04/2020/TT-BTP號通知第24條第2款)。

因此,根據上述規定,無論採用何種形式辦理結婚登記,都必須遵守兩個基本原則:(一)確保滿足《婚姻與家庭法》第8條規定的結婚條件;(二)辦理結婚登記時,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場,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同時,根據《刑事執行法》第3條第17款關於“提解是根據本法規定,執行有權機關、人員的決定,將囚犯、死刑犯帶離管理場所,並在一定期限內移交給有權機關、人員,以服務於調查、起訴、審判、看病、治療、監禁管理、教育改造活動”的規定。

因此,如果你和你的男朋友已滿足結婚登記條件,但一方為自由公民,另一方正在服刑,則無法辦理常規結婚登記。

因此,在這種情況下,只能考慮是否可以根據第04/2020/TT-BTP號通知第24條第2款規定的“其他情況由鄉級人民委員會根據實際情況主動決定”辦理流動結婚登記。

因此,當雙方有結婚登記意願,但其中一方正在服刑時,有意願且滿足條件的一方可以向居住地(雙方中任一方的)鄉級人民委員會、監獄、檢察院提交申請,請求協助創造條件並配合在你男朋友被關押的地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收到申請並審查後,如果滿足流動結婚登記條件,鄉級人民委員會決定辦理流動結婚登記。

同時,鄉級人民委員會有責任安排時間、經費和人力來組織實施。被指派任務的司法-戶籍公務員有責任準備完整的申報表、戶籍文件及必要條件;配合申請人進入監獄,根據第04/2020/TT-BTP號通知第26條的規定辦理流動結婚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