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允許授權簽署死亡證明,鄉主席開會一個月,民眾該怎麼辦?

4月11日上午,在討論《戶籍法》(修訂)草案時,國會代表阮長江(林同省,法律與司法委員會副主任)建議審查與鄉級人民委員會主席簽署戶籍文件權限相關的條款。

將建議允許鄉級人民委員會主席授權給公務員簽署死亡證明

根據草案,鄉級人民委員會主席有權簽署戶籍文件。根據地方實際情況,鄉級人民委員會主席可按規定授權簽署戶籍文件,但出生證明、結婚證書、死亡證明以及涉及外國因素的戶籍登記文件除外。

他認為需要澄清為何這些文件不能授權。

“不清楚這些文件重要到何種程度以至於不能授權,特別是死亡證明。我在小組會議上也發表了意見,但解釋部分尚未合適”,代表說。

他舉例說明一個人去世,家屬需要立即獲得死亡證明以辦理安葬手續。

“規定不允許鄉級人民委員會主席授權,如果該鄉主席去國會開會一個月,那麼在家裡的民眾該怎麼辦?出生證明可以等待,但結婚證書人們也需要立即辦理其他手續”,代表江分析道。

國會代表黎公鼎(西寧省)也表示同意阮長江代表的意見。

他建議不要規定排除鄉主席對出生證明、死亡證明和結婚證書的授權。這旨在確保靈活性,快速解決民眾對戶籍手續的需求。

在討論會結束時解釋,司法部部長黃清松表示,目前提交的草案建議鄉級人民委員會主席可以授權給司法-戶籍公務員簽署各類戶籍文件,但結婚證書、出生證明、死亡證明除外。

“特別是出生證明、結婚登記是非常重要文件。如出生證明是首次證明,是其他文件的根源。因此必須確保一定的嚴謹性和莊重性,類似於結婚證書。

在預計採納中,對於死亡證明將報告政府以允許採納授權給公務員的方向。至於副主席不是授權,而是代簽”,松先生說。

不允許授權簽署死亡證明,鄉主席開會一個月,民眾該怎麼辦?

國會代表範文和(同塔省)提出,死亡、出生、結婚、遺囑的公證不一定必須去公證處,鄉級可以執行該任務。

在實施兩級政府時,對於如此簡單的事情,和先生認為應更多交給鄉級。

“不是強制交付,而是根據民眾意願,他們想去公證處就去,想去鄉里公證就去,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節省費用。這也是減少民眾繁瑣手續的方式”,和先生分析道。

國會代表陳日明(義安省)建議研究不將婚姻狀況信息登記內容納入草案。

因為個人的婚姻狀況基本已記錄,整合到全國統一使用的戶籍數據庫中。

他指出,這也旨在確保法律體系的統一性,同時減少戶籍登記中的行政手續,為民眾在民事交易中創造便利條件,並減輕基層幹部的工作壓力。

不允許授權簽署死亡證明,鄉主席開會一個月,民眾該怎麼辦?

需要補充關於如何確定籍貫的標準規定

國會代表陳文俊(北寧省)表示,確定籍貫是出生證明、每個人首次戶籍文件的重要內容,也是國家居民數據庫中的重要數據。

然而根據草案規定,仍未明確解釋什麼是籍貫,而僅規定了確定籍貫的方式。

根據草案,規定個人的籍貫根據父母在登記出生時規定的父親或母親籍貫確定。如果父親無法確定,則根據母親確定。

他認為,正因為規定籠統、模糊,已導致在登記、管理與確定、記錄個人籍貫相關信息時出現隨意、困惑的情況。

因此他建議修改、補充草案規定,以解釋、定義個人籍貫,使籍貫信息必須反映個人的來源、出身。

同時他認為需要在草案中補充一條規定具體標準以確定籍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