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月11日上午,在讨论《户籍法》(修订)草案时,国会代表阮长江(林同省,法律与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建议审查与乡级人民委员会主席签署户籍文件权限相关的条款。
将建议允许乡级人民委员会主席授权给公务员签署死亡证明
根据草案,乡级人民委员会主席有权签署户籍文件。根据地方实际情况,乡级人民委员会主席可按规定授权签署户籍文件,但出生证明、结婚证书、死亡证明以及涉及外国因素的户籍登记文件除外。
他认为需要澄清为何这些文件不能授权。
“不清楚这些文件重要到何种程度以至于不能授权,特别是死亡证明。我在小组会议上也发表了意见,但解释部分尚未合适”,代表说。
他举例说明一个人去世,家属需要立即获得死亡证明以办理安葬手续。
“规定不允许乡级人民委员会主席授权,如果该乡主席去国会开会一个月,那么在家里的民众该怎么办?出生证明可以等待,但结婚证书人们也需要立即办理其他手续”,代表江分析道。
国会代表黎公鼎(西宁省)也表示同意阮长江代表的意见。
他建议不要规定排除乡主席对出生证明、死亡证明和结婚证书的授权。这旨在确保灵活性,快速解决民众对户籍手续的需求。
在讨论会结束时解释,司法部部长黄清松表示,目前提交的草案建议乡级人民委员会主席可以授权给司法-户籍公务员签署各类户籍文件,但结婚证书、出生证明、死亡证明除外。
“特别是出生证明、结婚登记是非常重要文件。如出生证明是首次证明,是其他文件的根源。因此必须确保一定的严谨性和庄重性,类似于结婚证书。
在预计采纳中,对于死亡证明将报告政府以允许采纳授权给公务员的方向。至于副主席不是授权,而是代签”,松先生说。

国会代表范文和(同塔省)提出,死亡、出生、结婚、遗嘱的公证不一定必须去公证处,乡级可以执行该任务。
在实施两级政府时,对于如此简单的事情,和先生认为应更多交给乡级。
“不是强制交付,而是根据民众意愿,他们想去公证处就去,想去乡里公证就去,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节省费用。这也是减少民众繁琐手续的方式”,和先生分析道。
国会代表陈日明(义安省)建议研究不将婚姻状况信息登记内容纳入草案。
因为个人的婚姻状况基本已记录,整合到全国统一使用的户籍数据库中。
他指出,这也旨在确保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同时减少户籍登记中的行政手续,为民众在民事交易中创造便利条件,并减轻基层干部的工作压力。

需要补充关于如何确定籍贯的标准规定
国会代表陈文俊(北宁省)表示,确定籍贯是出生证明、每个人首次户籍文件的重要内容,也是国家居民数据库中的重要数据。
然而根据草案规定,仍未明确解释什么是籍贯,而仅规定了确定籍贯的方式。
根据草案,规定个人的籍贯根据父母在登记出生时规定的父亲或母亲籍贯确定。如果父亲无法确定,则根据母亲确定。
他认为,正因为规定笼统、模糊,已导致在登记、管理与确定、记录个人籍贯相关信息时出现随意、困惑的情况。
因此他建议修改、补充草案规定,以解释、定义个人籍贯,使籍贯信息必须反映个人的来源、出身。
同时他认为需要在草案中补充一条规定具体标准以确定籍贯。
(编译:Cici 越南网;审校:Alex;来源:越南中文社)
原创文章,作者:越南中文社,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yuenan.com/news-1056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