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月11日,在討論《公證法》若干條款修訂補充草案時,國會代表阮氏紅幸(胡志明市司法廳廳長)表示,2024年《公證法》規定,公證員簽署公證文書時必須拍照並存入檔案。
應考慮以開放方向制定規定
當時,她表示這一規定引發了不同反應,其中支持者認為其身份識別和驗證能力高,同時能遏制虛假簽名、隨意簽名等不正當競爭現象。
但也有反對意見認為,這增加了公證機構的程序和成本,影響個人的肖像權。
如今,她表示起草機構取消了拍照規定,理由是當前電子身份認證和生物識別技術已廣泛實施,公證員配備了個人驗證設備以防止偽造。
她認為,取消拍照規定繼續引發支持和反對兩種不同意見。
建議保留拍照規定的意見認為,拍照措施僅實施9個月,需要時間檢驗和評估。
同時,個人驗證設備僅能防止偽造,而拍照的好處在於通過檔案中保存的圖像記錄,在公證過程中具有重要意義,如交易各方的清醒意識和自願意願。
她認為,在數據庫逐步完善的條件下,各地公證機構的個人驗證設備配備情況有所不同。
因此,起草機構應考慮以開放方向制定規定,具體而言,根據公證申請人要求或公證員在特殊情況下決定進行拍照。
需評估效果作為取消規定的依據
同樣就此內容發表意見,國會代表黎嬌雲(廣治省)建議起草機構研究維持現行法律規定,理由如下。
規定拍照,公證申請人在公證員見證下籤署公證文書是完全合適的。
因為除了確保交易安全,有助於準確確定簽署人、簽署時間和地點,從而限制偽造、虛假簽名和後續糾紛。
照片還是一種直觀證據,有助於在發生投訴時保護民眾和公證員。
同時提高公證流程的透明度和紀律性,有助於消除一些公證機構的不規範行為和不正當競爭。
她引用司法部關於初步採納和解釋國會代表在小組討論會上意見的報告,已就此內容進行解釋。
但她認為,此內容剛補充入法律,國會於2024年通過並於2025年7月1日生效,實施時間不足一年,因此需評估效果作為取消此規定的依據。
國會代表阮進南(順化市)表示,草案詳細規定了在無法簽名的情況下按指印。
但明確規定使用哪根手指和哪隻手按指印,可能對嚴重殘疾或行動受限者造成不必要的障礙,導致對殘疾人、弱勢群體的歧視。
因此他建議,允許使用其他形式的指印,如指尖、整個手掌或頭部,如果食指無法使用。
同時補充規定,允許公證申請人通過電子形式或代表在殘疾情況下按指印,並需醫療機構確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