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1日上午討論《戶籍法》修訂草案時,國會代表、義安省專職代表團成員陳日明表示,草案將婚姻狀況確認——如單身、已婚、離婚——列為戶籍登記內容之一。他建議取消這一規定。
原因是個人婚姻狀況信息已在全國統一的戶籍數據庫中記錄和整合。繼續要求民眾單獨申請確認書會導致行政手續增加,而數據已現成可用。
對此問題,起草主管機構解釋稱,婚姻狀況確認是戶籍登記機構根據要求出具文件,旨在為民事交易和戶籍手續提供信息。
陳日明代表不同意,引用第123/2015號法令,指出婚姻狀況確認書有效期僅6個月,且僅用於文件中註明的具體目的。因此,這並非像出生證明或結婚證書那樣具有長期價值的人身文件。
他認為,這一規定導致民眾在過期或使用目的變更時需重新申請確認書,增加了時間和精力成本,尤其是在房地產買賣、貸款或完善其他行政檔案等交易中。
同時,關於結婚、離婚或婚姻無效的信息可直接從戶籍數據系統中獲取,無需額外紙質確認步驟。
針對起草機構關於“事實婚姻”因不在數據庫中而需核實的論點,陳日明代表認為,這一理解與2014年《婚姻與家庭法》不符。根據該法律,婚姻關係僅在登記結婚後確立,而男女未登記同居僅被視為“夫妻同居”,並非婚姻關係。因此,為此類情況確認婚姻狀況在法律術語上並不恰當。
基於以上分析,陳日明代表繼續建議起草機構考慮不在草案的戶籍登記內容中規定婚姻狀況確認,以確保法律體系的一致性,同時減少民眾手續和基層處理檔案的壓力。

根據現行規定,婚姻狀況確認書通常在登記結婚、買賣或轉讓不動產以確定個人或共同財產、銀行貸款,以及辦理收養、出國手續或登記購買、租賃社會住房等時被要求提供。
國會預計於4月22日表決通過《戶籍法》(修訂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