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米粉廠主:“一項超出承受能力的判決”
阮氏炳女士,阮炳股份生產貿易服務公司(位於新平郡15坊區域的新山坊)的總經理,剛剛向胡志明市領導提交緊急求助信,稱她的工廠正面臨“一項超出承受能力的判決”。
根據信件內容,3月31日,她的米粉生產廠收到了行政處罰決定(新山坊人民委員會第06/QĐ-XPHC號決定),罰款總額為5.52億越南盾。
處罰決定認定該廠每日排放廢水量為10立方米。然而,在提交給胡志明市領導的求助信中,廠主認為這一數字未能準確反映實際情況。
引用2025年第四季度水費單的數據,該廠在92天內總用水量為488立方米,相當於每日約5.3立方米(包括生活用水)。如果按通常的廢水排放比例計算,實際廢水量僅約為每日4.24立方米(佔供水量的80%),不到被指控水平的一半。
廠主還表示,取樣時間恰逢水池溢出事故,導致指標異常升高。廠方在事後立即進行了修復,並請求重新監測,但未得到充分考慮。
“對於一個70平方米、有6名工人的手工作坊,超過5億越南盾的罰款無異於直接下達‘死刑令’。即使賣掉所有機器,我們也無法支付”,阮氏炳在信中寫道。
新山坊怎麼說?
與《青年在線》交流時,新山坊人民委員會的代表表示,發佈處罰決定並非突然行動,而是經過跟蹤和檢查的過程。
檢查發現,廢水處理系統多次因損壞而停止運行。廢水直接排放到環境中,多項指標超出標準數倍(pH值超出技術標準範圍,BOD5超標36.7倍,COD超標29.5倍,TSS超標12.9倍,氨氮超標1.4倍;總氮超標2.14倍)。
新山坊領導表示,在處罰前,職能部門已製作記錄,允許企業解釋,並延長了廢水處理系統修復時間,但修復工作未達到要求。
關於廢水排放量的爭議,新山坊人民委員會的代表確認,該廠未安裝廢水計量表,生活用水和生產用水共用同一水源,因此無法分開計算。因此,職能部門依據新和供水股份公司開具的10月、11月和12月水費單,顯示該廠總用水量為975立方米。
在取樣時,檢查組被告知過濾網破損,廠主請求檢查組重新取樣。然而,更換新過濾網的過程沒有檢查組成員在場見證。
廠主自行操作並向檢查組報告信息。在廠主報告已更換新過濾網時,廢水取樣過程仍在進行中。因此,沒有足夠依據要求重新取樣。
新山坊人民委員會行政處罰決定第06/QĐ-XPHC號明確指出違規行為和罰款金額:排放廢水超標5倍以上——罰款2.3億越南盾;因COD、TSS超標5倍以上增加100%(2.3億越南盾);因總氮超標2至3倍以下增加30%(6900萬越南盾);因氨氮超標1.1至1.5倍以下增加10%(2300萬越南盾),使總罰款額增至5.52億越南盾。
律師阮登思(胡志明市律師協會)在與《青年在線》交流時認為,環境處罰的目的是迫使企業修復後果,使排放源符合標準。然而,如果罰款遠超資產價值和財務能力,必然結果可能是企業被迫關閉。屆時,修復後果的要求也變得不可行。
據該律師稱,影響不僅限於一家生產廠被“判處死刑”,還可能導致數十名工人失去生計。一項政策如果不考慮實際執行能力,很容易偏離最初目標。
律師裴氏貞花(胡志明市律師協會),國際商業仲裁中心TGAC副主任,認為對阮氏炳女士從事傳統行業的企業處以超過5億越南盾的環境罰款,不符合企業的實際經營情況。罰款金額相對於這些企業的收入和財務能力過大。高風險可能導致傳統企業關閉,影響許多工人的就業。
裴氏貞花認為,根據阮氏炳的陳述,她的企業自1999年開始經營。在確定處罰的取樣時,她的企業正遇到生產事故,導致廢水排放源與正常經營日相比受到影響。然而,職能部門未按阮氏炳的要求在其他正常運營日重新取樣,導致行政處罰決定存在缺乏客觀性的風險。
技術事故是阮氏炳企業無法預見的不可抗力事件。因此,裴氏貞花認為職能部門需要重新全面審查事件。如果如阮氏炳所述是技術事故,企業應免除與處罰相關的責任,避免“冤枉”處罰,導致這家已運營近30年、保持越南傳統工藝的企業“被判處死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