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月10日下午,慶和省建設廳住房與房地產市場管理處處長範清結表示,“慶和省居民獲取社會住房指南手冊”已由省人民委員會公佈並實施。
慶和省11類可租購社會住房的人群
根據規定,慶和省可租購社會住房的11類對象包括:
對革命有功者、烈士家屬屬於根據《革命有功者優待條例》規定獲得住房改善支持的情況(第1類)。
農村地區的貧困、近貧困家庭(第2類)。
農村地區經常受自然災害、氣候變化影響的貧困、近貧困家庭(第3類)。
城市地區的貧困、近貧困家庭(第4類)。
城市地區的低收入者(第5類)。
在企業、合作社、合作社聯合體內外工業園區工作的工人、勞動者(第6類)。
軍隊、公安規定對象正在服役(第7類)。
根據幹部、公務員、職員法律規定的工作人員、公務員、職員(第8類)。
根據2023年《住房法》第125條第4款規定已退還公務住房的對象,但因違反本法規定被收回公務住房的情況除外(第9類)。
根據法律規定被收回土地且必須拆遷、拆除住房但尚未獲得國家以住房、土地補償的家庭、個人(第10類)。
根據法律規定的大學生、研究生、大學、學院、職業學校、特殊學校學生;公立民族寄宿學校學生(第11類,在學習期間可租用社會住房)。
購買、租購、租賃社會住房的住房條件
上述人群若想在慶和省購買、租購、租賃社會住房,還必須符合住房條件和收入條件的規定。
即尚未在慶和省購買或租購社會住房,尚未在慶和省(按合併前為慶和省與寧順省的地域計算)以任何形式享受住房支持政策。
關於“在慶和省沒有自有住房”的條件,則適用於10類對象(除第11類外)。
屬於“沒有自有住房”的上述10類人群及其配偶必須被確認在慶和省社會住房項目所在地的土地使用權證書、地上附著物所有權證書中沒有姓名或沒有住房信息內容。
所有僅租賃社會住房的情況(除第2類和3類外)則無需滿足住房條件。
因國防、安全、為國家、公共利益發展經濟社會目的而被國家收回土地、住房但尚未獲得國家以住房、土地補償的家庭、個人,可購買、租購社會住房而無需抽籤且無需滿足住房條件、收入條件(此規定有效執行至2027年2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