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月10日下午,庆和省建设厅住房与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处长范清结表示,“庆和省居民获取社会住房指南手册”已由省人民委员会公布并实施。
庆和省11类可租购社会住房的人群
根据规定,庆和省可租购社会住房的11类对象包括:
对革命有功者、烈士家属属于根据《革命有功者优待条例》规定获得住房改善支持的情况(第1类)。
农村地区的贫困、近贫困家庭(第2类)。
农村地区经常受自然灾害、气候变化影响的贫困、近贫困家庭(第3类)。
城市地区的贫困、近贫困家庭(第4类)。
城市地区的低收入者(第5类)。
在企业、合作社、合作社联合体内外工业园区工作的工人、劳动者(第6类)。
军队、公安规定对象正在服役(第7类)。
根据干部、公务员、职员法律规定的工作人员、公务员、职员(第8类)。
根据2023年《住房法》第125条第4款规定已退还公务住房的对象,但因违反本法规定被收回公务住房的情况除外(第9类)。
根据法律规定被收回土地且必须拆迁、拆除住房但尚未获得国家以住房、土地补偿的家庭、个人(第10类)。
根据法律规定的大学生、研究生、大学、学院、职业学校、特殊学校学生;公立民族寄宿学校学生(第11类,在学习期间可租用社会住房)。
购买、租购、租赁社会住房的住房条件
上述人群若想在庆和省购买、租购、租赁社会住房,还必须符合住房条件和收入条件的规定。
即尚未在庆和省购买或租购社会住房,尚未在庆和省(按合并前为庆和省与宁顺省的地域计算)以任何形式享受住房支持政策。
关于“在庆和省没有自有住房”的条件,则适用于10类对象(除第11类外)。
属于“没有自有住房”的上述10类人群及其配偶必须被确认在庆和省社会住房项目所在地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地上附着物所有权证书中没有姓名或没有住房信息内容。
所有仅租赁社会住房的情况(除第2类和3类外)则无需满足住房条件。
因国防、安全、为国家、公共利益发展经济社会目的而被国家收回土地、住房但尚未获得国家以住房、土地补偿的家庭、个人,可购买、租购社会住房而无需抽签且无需满足住房条件、收入条件(此规定有效执行至2027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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