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提交給政府的關於修改第168/2024號法令的報告中,公安部列出了需要調整和補充的基本內容。
具體而言,該草案修改和補充了違規行為,以符合《關於國家安全、秩序的10部相關法律若干條款修訂補充法》第7條的規定。
具體來說,從事運輸業務的駕駛員、內部運輸車輛、運輸業務經營單位、車主違反關於安裝行程監控設備、駕駛員圖像記錄設備、乘客車廂圖像記錄設備的規定;篡改乘客車廂圖像記錄設備的數據;與從事運輸業務的駕駛員、內部運輸車輛連續駕駛時間相關的違規行為;取消對從事運輸業務的駕駛員違反兒童安全設備使用規定的處罰。
新法令還修改和補充了一些關於運輸業務車輛的違規行為,以符合道路運輸業務的法律規定。
一些行為如:駕駛非客運業務的汽車但載客收費或簽訂合同、接受預訂載客;駕駛非貨運業務的汽車但載貨收費。
使用按合同從事客運業務的車輛,卻為合同外乘客確認預訂或售票、收取合同外費用,設定固定行程、時間表為不同乘客或不同託運人服務。
起草機構還重新描述了一些違規行為,以確保在組織實施中規定全面、概括、統一,符合道路運輸法律規定:裝載貨物超出車輛前部、後部(包括拖車和半掛車)超過車輛設計總長度的10%(以安全技術及環境保護檢驗證書記錄為準)。
裝載形狀類似集裝箱(非集裝箱)的設備超出拖車、半掛車安全技術及環境保護檢驗證書記錄的尺寸;裝載貨物與拖車、半掛車安全技術及環境保護檢驗證書記錄的信息不符;駕駛未粘貼安全技術及環境保護檢驗標籤或粘貼標籤但不符合規定(包括拖車和半掛車)的車輛。
同時,與車牌相關的行為也修改為:使用改變車牌信息識別性能的材料、設備;在車輛上運輸貨物未捆綁或捆綁但未確保安全,在無車廂或車廂不完整的車輛上運輸散貨、建築材料。

起草機構還提議修改和補充交通警察在駕照考試相關違規處罰方面的權限劃分,以適應公安部已從交通運輸部(現為建設部)接管該領域管理職責的情況。
預計由交通警察處罰的違規包括:擅自更改或使用考試軟件、評分設備、考試車輛;在理論考試室使用連接外部網絡的計算機違反規定;故意讓考試期間的車輛、評分設備運行不準確;在考試期間在考試場地、考試車輛上設置違反規定的標記、符號等。
草案同時修改和補充了關於某些職務的行政處罰權限規定,確保符合關於行政處罰權限的第189/2025號法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