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5月18日起,鄉級人民委員會主席在某些情況下有權吊銷律師執業證書

政府剛頒佈關於司法輔助、司法行政、婚姻與家庭、民事判決執行、企業合作社恢復與破產等領域行政違規處罰的第109/2026號法令。

該法令自5月18日起生效,全面取代第82/2020號法令。

鄉級、省級人民委員會主席對律師的權限

這項新法令在行政處罰權限方面有顯著變化,特別是在基層級別。

值得注意的是,第84條明確了各級人民委員會主席的行政處罰權限。

具體而言,鄉級人民委員會主席有權對司法行政、婚姻與家庭領域的行政違規行為處以警告;罰款最高1500萬越南盾;對司法輔助領域的行政違規行為罰款最高2500萬越南盾;沒收違規物品、工具等。

同時,省級人民委員會主席有權對司法行政、婚姻與家庭領域的行政違規行為處以警告;罰款最高3000萬越南盾;對企業合作社恢復與破產領域的行政違規行為罰款最高4000萬越南盾;對司法輔助領域的行政違規行為罰款最高5000萬越南盾;沒收違規物品、工具。

值得注意的是,鄉級和省級人民委員會主席均有權暫停活動一定期限,或吊銷許可證、執業證書、執業註冊證、法律顧問卡、公證員卡、法律援助合作者卡。

因此,根據新規定,在某些情況下,鄉級和省級人民委員會主席將有權在規定期限內吊銷律師執業證書。

針對律師執業違規行為的具體罰款額度

第109/2026號法令第8條規定了律師執業違規行為,罰款額度從100萬至4000萬越南盾不等。具體如下:

罰款100萬至300萬越南盾適用於以下任一行為:

未參加或未充分參加強制性專業、業務培訓義務。

未按規定時限向律師協會通報執業註冊、執業註冊內容變更情況。

罰款300萬至700萬越南盾適用於以下任一行為:

未充分告知客戶其在提供法律服務過程中的權利、義務和職業責任。

未向有權限的國家機關注冊執業內容變更,或未向律師協會通報執業註冊、執業註冊內容變更情況。

罰款700萬至1000萬越南盾適用於以下任一行為:

向律師已簽訂勞動合同的機關、組織以外的其他機關、組織、個人提供法律服務,除非國家機關要求或應訴訟機關要求參與刑事訴訟案件,或根據所屬律師協會分配執行法律援助。

成立或參與成立兩個及以上律師執業組織。

以個人執業律師形式為律師已成立、參與成立或已簽訂勞動合同的律師執業組織以外的其他機關、組織提供勞動合同工作。

未按規定形式執業律師。

以個人形式執業律師時,在勞動合同有約定的情況下未購買職業責任保險。

未告知客戶其在提供法律服務過程中的權利、義務和職業責任。

未通過律師執業組織或未經律師執業組織書面授權與客戶簽訂法律服務合同。

在未獲發個人執業律師註冊證的情況下執業,或在已被收回執業律師註冊證後仍繼續執業。

罰款1000萬至1500萬越南盾適用於以下任一行為:

塗改、篡改律師執業證書、律師執業註冊證、外國律師在越南的律師執業許可證、辯護註冊通報、合法權益保護註冊通報的內容。

外國律師執業許可證過期後在越南執業。

以個人形式執業律師時未在有權限的機關注冊執業。

罰款1500萬至2000萬越南盾適用於以下任一行為:

外國律師在越南執業超出執業範圍。

允許他人使用律師執業證書、律師執業註冊證或外國律師在越南的律師執業許可證執業律師。

使用他人的律師執業證書、個人律師執業註冊證或外國律師在越南的律師執業許可證執業律師。

罰款1500萬至3000萬越南盾適用於侮辱訴訟機關人員尊嚴、人格、信譽的行為。

罰款2000萬至3000萬越南盾適用於以下任一行為:

在無律師執業證書或未加入律師協會的情況下執業律師。

在本人成立或參與成立的律師執業組織尚未註冊活動時為客戶提供法律服務或懸掛招牌。

自行或協助客戶實施違法行為以拖延、延長訴訟機關和其他國家機關活動時間或製造困難、阻礙。

騷擾客戶;收取、索要服務合同約定報酬和費用以外的任何款項、其他利益;欺騙客戶但未達到追究刑事責任程度。

在不符合執業條件的情況下在越南執業律師;未獲發越南律師執業許可證或在已被吊銷越南律師執業許可證使用權後仍繼續執業。

言行舉止影響律師職業形象、信譽或損害機關、組織、個人合法權益但未達到追究刑事責任程度。

罰款3000萬至4000萬越南盾適用於以下任一行為:

提供或指導客戶提供虛假、不真實的文件、物證。

教唆客戶作偽證或教唆客戶非法申訴、控告。

洩露執業過程中知悉的案件、客戶信息,除非客戶書面同意或法律另有規定。

與訴訟人員、訴訟參與人、幹部、公務員、職員勾結以在案件處理中違法操作。

參與拉攏、煽動、收買、脅迫他人聚集群眾擾亂公共秩序,實施違法行為但未達到追究刑事責任程度。

以律師名義或冒用律師名義提供法律服務、法律諮詢活動執業律師;在未獲發律師執業證書或未加入律師協會的情況下懸掛招牌。

實施不符合《律師法》第30條規定的其他法律服務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