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刚颁布关于司法辅助、司法行政、婚姻与家庭、民事判决执行、企业合作社恢复与破产等领域行政违规处罚的第109/2026号法令。
该法令自5月18日起生效,全面取代第82/2020号法令。
乡级、省级人民委员会主席对律师的权限
这项新法令在行政处罚权限方面有显著变化,特别是在基层级别。
值得注意的是,第84条明确了各级人民委员会主席的行政处罚权限。
具体而言,乡级人民委员会主席有权对司法行政、婚姻与家庭领域的行政违规行为处以警告;罚款最高1500万越南盾;对司法辅助领域的行政违规行为罚款最高2500万越南盾;没收违规物品、工具等。
同时,省级人民委员会主席有权对司法行政、婚姻与家庭领域的行政违规行为处以警告;罚款最高3000万越南盾;对企业合作社恢复与破产领域的行政违规行为罚款最高4000万越南盾;对司法辅助领域的行政违规行为罚款最高5000万越南盾;没收违规物品、工具。
值得注意的是,乡级和省级人民委员会主席均有权暂停活动一定期限,或吊销许可证、执业证书、执业注册证、法律顾问卡、公证员卡、法律援助合作者卡。
因此,根据新规定,在某些情况下,乡级和省级人民委员会主席将有权在规定期限内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针对律师执业违规行为的具体罚款额度
第109/2026号法令第8条规定了律师执业违规行为,罚款额度从100万至4000万越南盾不等。具体如下:
罚款100万至300万越南盾适用于以下任一行为:
未参加或未充分参加强制性专业、业务培训义务。
未按规定时限向律师协会通报执业注册、执业注册内容变更情况。
罚款300万至700万越南盾适用于以下任一行为:
未充分告知客户其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业责任。
未向有权限的国家机关注册执业内容变更,或未向律师协会通报执业注册、执业注册内容变更情况。
罚款700万至1000万越南盾适用于以下任一行为:
向律师已签订劳动合同的机关、组织以外的其他机关、组织、个人提供法律服务,除非国家机关要求或应诉讼机关要求参与刑事诉讼案件,或根据所属律师协会分配执行法律援助。
成立或参与成立两个及以上律师执业组织。
以个人执业律师形式为律师已成立、参与成立或已签订劳动合同的律师执业组织以外的其他机关、组织提供劳动合同工作。
未按规定形式执业律师。
以个人形式执业律师时,在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情况下未购买职业责任保险。
未告知客户其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业责任。
未通过律师执业组织或未经律师执业组织书面授权与客户签订法律服务合同。
在未获发个人执业律师注册证的情况下执业,或在已被收回执业律师注册证后仍继续执业。
罚款1000万至1500万越南盾适用于以下任一行为:
涂改、篡改律师执业证书、律师执业注册证、外国律师在越南的律师执业许可证、辩护注册通报、合法权益保护注册通报的内容。
外国律师执业许可证过期后在越南执业。
以个人形式执业律师时未在有权限的机关注册执业。
罚款1500万至2000万越南盾适用于以下任一行为:
外国律师在越南执业超出执业范围。
允许他人使用律师执业证书、律师执业注册证或外国律师在越南的律师执业许可证执业律师。
使用他人的律师执业证书、个人律师执业注册证或外国律师在越南的律师执业许可证执业律师。
罚款1500万至3000万越南盾适用于侮辱诉讼机关人员尊严、人格、信誉的行为。
罚款2000万至3000万越南盾适用于以下任一行为:
在无律师执业证书或未加入律师协会的情况下执业律师。
在本人成立或参与成立的律师执业组织尚未注册活动时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或悬挂招牌。
自行或协助客户实施违法行为以拖延、延长诉讼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活动时间或制造困难、阻碍。
骚扰客户;收取、索要服务合同约定报酬和费用以外的任何款项、其他利益;欺骗客户但未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程度。
在不符合执业条件的情况下在越南执业律师;未获发越南律师执业许可证或在已被吊销越南律师执业许可证使用权后仍继续执业。
言行举止影响律师职业形象、信誉或损害机关、组织、个人合法权益但未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程度。
罚款3000万至4000万越南盾适用于以下任一行为:
提供或指导客户提供虚假、不真实的文件、物证。
教唆客户作伪证或教唆客户非法申诉、控告。
泄露执业过程中知悉的案件、客户信息,除非客户书面同意或法律另有规定。
与诉讼人员、诉讼参与人、干部、公务员、职员勾结以在案件处理中违法操作。
参与拉拢、煽动、收买、胁迫他人聚集群众扰乱公共秩序,实施违法行为但未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程度。
以律师名义或冒用律师名义提供法律服务、法律咨询活动执业律师;在未获发律师执业证书或未加入律师协会的情况下悬挂招牌。
实施不符合《律师法》第30条规定的其他法律服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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