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3日上午,政治局、書記處組織全國會議,研究學習、貫徹並落實第十四屆中央委員會第二次會議的決議。

在介紹關於革新、提高檢查、監督和黨紀工作效力的決議05號的新問題和核心內容,以及關於黨的檢查、監督和紀律工作的規定21號時,中央檢查委員會主任陳士青強調,這兩份文件是整個任期和新發展階段的法律框架和運作基礎。

他表示,決議05號是在許多新違規行為日益複雜、難以預測的背景下頒佈的。該決議有助於建設和整頓黨和政治體系,使其純潔、強大。精神是全黨執行檢查、監督工作。檢查、監督不是各級檢查委員會的專屬事務,不能全權委託,也不能將責任推給檢查機構。

加強經常性、從源頭的監督,有助於創造、促進發展和保護那些敢於思考、敢於行動、敢於為共同利益負責的積極新因素。所有黨組織和黨員必須經常自我審視、自我糾正、自我批評和批評,自我檢查、監督並接受黨的檢查、監督,確保沒有禁區、沒有例外的方針。思想、政治、道德、生活方式、腐敗、浪費、消極等方面的違規和退化跡象將受到嚴肅處理。

他說:這一新的指導方針要求檢查、監督工作既要嚴肅,又要有助於創造、疏通資源,促進國家發展,堅決處理違規行為,同時保護那些敢於革新、敢於突破、敢於思考、敢於行動、敢於為共同利益負責的人。

陳士青:堅決處理違規行為,同時保護敢於革新者

檢查、監督工作的目標是與權力控制相結合,預防和打擊腐敗、浪費、消極、利益集團、思想、政治、道德、生活方式的退化,以及內部自我演變、自我轉化;保持紀律、秩序,有助於建設和整頓黨和政治體系,使其純潔、強大;提高領導、執政能力、戰鬥力、團結、統一,以及國家管理、治理能力,以促進國家發展。

決議提出了六項核心任務,其中要求黨委、黨組織加強對黨組織和黨員的檢查、監督,特別是黨委成員、黨委管理範圍內的幹部在執行上級黨委和本級黨委的決議、指示、結論方面的責任;幹部、黨員、負責人在執行政治任務、樹立榜樣責任方面的責任。

黨組織、黨員的自我檢查、自我監督工作應受到重視,本著如果早期在支部發現任何退化、違規跡象,就不會積累成大問題的精神。各級檢查委員會重視在有違規跡象時進行檢查,重點關注關鍵、敏感、易發生腐敗、浪費、消極的領域;新的任務和權限,如財產、收入控制,以及因腐敗、浪費、消極而收回財產。

陳士青說:及時從萌芽階段發現和阻止缺點、違規,同時發現具有突破性、有效性的積極新因素以推廣,形成和傳播黨內負責任的政治文化。

增加中央檢查委員會的權限

關於規定21號,陳士青強調沒有空白、黑暗區域是黨的檢查、監督工作無法觸及的原則。

該規定補充了各級檢查委員會有權連接國家機構在銀行、證券、財產登記、土地、稅務、監察、審計、起訴、審判、執行判決等領域的數據,以及其他數據庫,以服務於檢查、監督工作。

在進行檢查、監督工作時,檢查委員會可以使用一些措施:錄音、錄像;封存檔案、文件;要求職能部門凍結賬戶、查封財產、暫緩出境,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陳士青:堅決處理違規行為,同時保護敢於革新者

據中央檢查委員會主任介紹,這一新點的目標是早期、遠程預防違規。他說:在檢查、監督過程中,如果發現黨組織、機構、單位或個人有刑事違法跡象,則報告、徵求有權機關意見,並將相關檔案、文件移交給調查機關,依法受理和處理。

新規定還增加了中央檢查委員會在處理違規黨員紀律方面的權限。具體而言,中央檢查委員會有權決定對基層以上黨員、黨委成員的紀律處分形式;對省委、市委和中央直屬黨委(包括書記、副書記、常務委員現任和退休)的黨委成員進行訓誡、警告、撤職;屬於政治局、書記處管理但非中央委員會委員的黨員幹部。

此外,該規定補充了符合實際的申訴、舉報處理原則,其中如果舉報人被邀請兩次但未到場工作,則不予考慮。

中央檢查委員會主任陳士青說:憑藉高度的政治決心和整個體系的同步參與,我們有堅實的基礎相信,黨的檢查、監督、執行紀律工作將繼續強勁轉變,真正成為黨的耳目,是保持紀律、秩序、鞏固人民信任、確保黨的所有主張在實踐中得到嚴肅、有效執行的銳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