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總書記、國家主席蘇林簽署頒佈中央執行委員會關於黨的檢查、監督和紀律工作的第21號規定。
補充各級檢查委員會的職權
新規定補充了各級檢查委員會的組織原則、任務和職權。
具體而言,當需要補充檢查委員會委員、副主任何缺額相對於已批准的人事方案時,黨委常委會執行人事推薦程序並報告上級黨委常委會以審議、決定(無需請示方針)。
更換檢查委員會主任時,需與上級檢查委員會交換意見,報告黨委常委會審議、決定,然後推薦補選主任。
同時,有權連接國家機構在銀行、證券、財產登記、土地、稅務、監察、審計、起訴、審判、執行判決等領域的數據庫及其他數據庫,以服務於檢查、監督工作。
訪問、使用數據庫需按照黨的規定和國家法律執行。
在進行檢查、監督工作時,可使用錄音、錄像、封存檔案、文件、要求職能部門凍結賬戶、查封財產、暫緩出境及其他法律規定的措施。
關於錄音、錄像等新措施的應用,將由書記處詳細規定在執行指南中。
根據規定,中央檢查委員會有23至25名委員(其中2至3名為兼職委員),其中不超過三分之一為中央委員會委員。
中央檢查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包括主任和副主任,副主任人數由政治局決定。
省、市黨委檢查委員會有11至13名委員。河內市委、胡志明市市委檢查委員會有13至15名專職委員(由黨委決定)。
中央機關黨委、政府黨委、國會黨委和祖國陣線黨委、中央團體黨委的檢查委員會有9至11名委員。
政府黨委檢查委員會有11至13名委員。專職委員有2至3名副主任和若干委員,政府黨委檢查委員會有3至4名副主任,常務副主任為黨委委員。
中央軍委檢查委員會有11至13名委員(由中央軍委決定)。公安部黨委檢查委員會有11至13名委員(由公安部黨委決定)。
關於鄉、坊、特區黨委檢查委員會,有3至7名專職委員(由黨委決定)。
增強中央檢查委員會的權力
規定增強中央檢查委員會在執行黨員違紀紀律方面的權限。
具體而言,中央檢查委員會決定對基層以上黨員、黨委委員的紀律處分形式。
對省委、市委及中央直屬黨委的委員(包括現任和退休的書記、副書記、常委會委員)、屬於政治局、書記處管理範圍但非中央委員會委員的幹部黨員進行批評、警告、撤職。
此外,更明確規定了常委會、上級黨委及省委、市委、中央直屬黨委檢查委員會對違紀黨員執行紀律的權限。
規定補充符合實際情況的投訴處理原則和內容。
若投訴人被邀請(兩次)但無正當理由未到場工作,有權處理投訴的黨組織記錄在案,不予審議、處理投訴,存檔結案。
規定明確指出不處理正在由有權機關處理的投訴。投訴處理結論需明確針對每項錯誤投訴、無依據投訴、證據不足無法結論的投訴、正確但有缺點的投訴、正確且有違規的投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