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該條例規定了胡志明市人民委員會的工作原則、責任制度、工作關係、範圍、方式、工作處理流程、活動以及信息報告制度。
條例規定胡志明市人民委員會的活動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根據規定、政府及總理的指導和管理來處理工作。確保黨的領導、人民議會和人民在履行被賦予的任務和權力過程中的監督。
胡志明市人民委員會按照集體制度運作,根據多數原則決定,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則,強調胡志明市人民委員會主席的權威和責任。
活動和組織確保精簡、有效、高效,地方治理專業化、現代化,推進行政改革,開發數字數據並提供電子公共服務。
創建的數據必須確保完整、準確、及時、統一,共享使用,根據規定保護信息和國家機密,確保問責制與權力控制機制相結合。
每項工作的分工只能分配給一個機構、單位或一個負責人並承擔責任。被分配的集體或個人必須符合職能、任務、權限,並對進度和結果負責。
同時加強分級、授權,明確個人責任,加強檢查、監察、監督和權力控制。建立跟蹤、評估、檢查機制,並在任務和權力執行無效時及時調整分級和授權內容。
建設貼近人民的地方政府,接受人民的檢查和監督,配合併為越南祖國陣線地方委員會做好社會批評工作創造條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