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據胡志明市人民委員會的決議草案,副職數量框架的制定依據《城市發展法》。該法授權胡志明市人民委員會規定該市各專門機構、其他行政組織和公立事業單位的副職數量框架。
胡志明市人民委員會主席決定各廳副廳長人數
草案規定各廳副廳長人數按平均每廳6人計算。每個廳的具體人數由胡志明市人民委員會主席決定。
對於廳所屬的處,副職數量根據公務員人數確定。公務員少於10人的處設1名副職,10至14人的處最多2名副職,15至19人的處最多3名副職,20至29人的處最多4名副職。
公務員30人及以上的處,每增加10名公務員可增配1名副職,但最多不超過6名副職。
對於支局,設有1至3個下屬處的,安排2名副職。沒有下屬處或設有4個及以上下屬處的支局,最多安排3名副職。
在鄉級,鄉級人民委員會所屬各處的副職數量按平均每處3名副職計算。每個處的具體人數由鄉級人民委員會主席決定。
支局所屬行政組織,設有1至3個下屬處的,安排1名副職;沒有處或設有4個及以上處的,最多安排2名副職。
對於公立事業單位,自行保障經常性支出和投資支出的單位,根據獲批的設立方案和自主程度安排。

有5年時間將副職人數調整至框架內
據胡志明市人民委員會,該市自行保障部分經常性支出或由國家預算保障經常性支出的單位,最多安排3名副職。工作人員在200人及以上的,可增配1名副職,由胡志明市人民委員會主席決定。
隸屬於專門機構或鄉級人民委員會的公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不超過20人的,最多安排2名副職;超過20人的,最多安排3名副職。
草案還規定了一些特殊情形最多安排3名副職,包括一級及以上醫院、部分一級及以上疾病控制單位,以及設有40個及以上班級的多學段普通學校。
該決議草案預計與《城市發展法》同時於2026年10月1日生效。目前副職人數高於規定框架的機關、單位,最長有5年時間進行調整。
同時,草案規定了針對目前副職人數高於新框架的機關、單位的過渡期。各單位自決定生效之日起最長有5年時間進行調整。
調整按照對應各類機關、單位的副職數量框架進行。過渡期內,各機關、單位按新規定進行安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