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志明市公安調查機構已完成調查結論,建議對N.V.K.(47歲,籍貫寧平省)以“強姦16歲以下人員”罪名提起起訴。
根據案件材料,嫌疑人N.V.K.與H.女士(47歲,居住於胡志明市平利中坊)為夫妻,育有3名子女,其中包括Q.H.(出生於2004年)和L.(出生於2007年)。
2024年6月13日,在清理L.的學習桌時,母親發現一張由L.書寫的小紙條,但無法理解內容,於是請Q.H.閱讀並解釋含義。
聽完紙條內容後,母親才震驚地得知N.V.K.對L.實施了性侵犯行為。
H.女士找到L.詢問此事,此時L.和姐姐都講述了在年幼時遭受K.性侵犯的經歷。其中,Q.H.講述於2011年在諾莊龍路(舊平盛郡第13坊)的家中遭受侵犯;而L.講述於2018年在阮熙路(舊平盛郡第13坊)的另一處房屋遭受侵犯。
至2024年6月25日,H.女士帶兩名女兒到南定省(舊)海厚縣海富鄉公安舉報N.V.K.的犯罪行為。
根據結論,最初N.V.K.供認對L.實施了性侵犯行為,但隨後K.翻供,否認全部供詞。然而,根據調查結果,調查機構有充分依據得出結論:大約在2018年8月,利用L.的天真無知,嫌疑人K.在L.約10歲9個月大時,三次對其實施了性侵犯行為。
嫌疑人的行為已構成“強姦16歲以下人員”罪,並具有“亂倫性質”和“兩次以上犯罪”情節,符合刑法第142條第2款a、đ項的規定。
對於侵犯Q.H.的行為,調查至今尚未收集到足夠文件和證據證明嫌疑人的行為,因此胡志明市公安調查機構已將2011年發生的“強姦16歲以下人員”案件分離,以便繼續調查並建議後續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