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志明市公安调查机构已完成调查结论,建议对N.V.K.(47岁,籍贯宁平省)以“强奸16岁以下人员”罪名提起起诉。
根据案件材料,嫌疑人N.V.K.与H.女士(47岁,居住于胡志明市平利中坊)为夫妻,育有3名子女,其中包括Q.H.(出生于2004年)和L.(出生于2007年)。
2024年6月13日,在清理L.的学习桌时,母亲发现一张由L.书写的小纸条,但无法理解内容,于是请Q.H.阅读并解释含义。
听完纸条内容后,母亲才震惊地得知N.V.K.对L.实施了性侵犯行为。
H.女士找到L.询问此事,此时L.和姐姐都讲述了在年幼时遭受K.性侵犯的经历。其中,Q.H.讲述于2011年在诺庄龙路(旧平盛郡第13坊)的家中遭受侵犯;而L.讲述于2018年在阮熙路(旧平盛郡第13坊)的另一处房屋遭受侵犯。
至2024年6月25日,H.女士带两名女儿到南定省(旧)海厚县海富乡公安举报N.V.K.的犯罪行为。
根据结论,最初N.V.K.供认对L.实施了性侵犯行为,但随后K.翻供,否认全部供词。然而,根据调查结果,调查机构有充分依据得出结论:大约在2018年8月,利用L.的天真无知,嫌疑人K.在L.约10岁9个月大时,三次对其实施了性侵犯行为。
嫌疑人的行为已构成“强奸16岁以下人员”罪,并具有“乱伦性质”和“两次以上犯罪”情节,符合刑法第142条第2款a、đ项的规定。
对于侵犯Q.H.的行为,调查至今尚未收集到足够文件和证据证明嫌疑人的行为,因此胡志明市公安调查机构已将2011年发生的“强奸16岁以下人员”案件分离,以便继续调查并建议后续处理。
(编译:Ivy;审校:Woo;来源:越南中文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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