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據起訴書,永曾於2019年、2021年和2022年2月因盜竊財產罪被判刑,並因再犯情節被判處4年3個月監禁。永於2025年2月服刑完畢。
武也曾於2009年因搶劫財產罪入獄,2015年因故意傷害罪被判刑,2021年2月因盜竊財產罪且具有危險再犯情節被判處5.5年監禁,並於2025年1月出獄。
儘管兩人仍有犯罪記錄,2025年9月5日,永繼續邀請武和寶一起盜竊。
當天約9點30分,永駕駛摩托車載著武和寶經過順天縣醫堂鄉第三村的一家傳統醫學診療室時,發現兩輛摩托車停在前院無人看管。
永將車開到附近的空地,留下寶看車,然後與武步行前往撬鎖偷走兩輛摩托車,總價值近5500萬越南盾。三人一同逃往西寧省東成鄉尋找銷贓地點。
當天約10點45分,由於其中一輛偷來的車沒油了,永叫寶去買油。寶走了一段路後被逮捕。
永和武在路邊茶攤等待,看到執法人員到來後,兩人棄車逃入桉樹林。
武隨後被捕,而永繼續偷走一戶居民停在家門前且插著鑰匙的車輛後逃跑。
永駕駛車輛沿838B省道行駛至東成鄉美利村美利路交叉口時,發現執法人員正在設置檢查站。
永沒有停車,反而加速,駕車直衝檢查站,撞中一人導致該人死亡。
永在逃跑過程中駕車致人死亡的行為已被西寧省公安調查機構分離處理,作為另一起案件解決。
對於盜竊財產案,審判委員會認定永和武均有犯罪記錄且繼續犯罪,屬於再犯情況。儘管具有共犯性質,但三人僅為簡單共犯,沒有緊密勾結。其中永是邀請武實施犯罪行為的人,寶是協助者。
因此,審判委員會判處永4年監禁,武3年監禁,寶2年6個月監禁,均因盜竊財產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