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提交給有權機關頒佈的越南民用航空法關於飛行活動的實施細則草案中,建設部提議縮短某些類型航班申請飛行許可的提交文件期限,與現行規定相比。

提議縮短許可程序,避免飛機“滯留機場”過久

具體而言,定期航班的文件提交期限提議從10天減少到7天;國際包機、加班航班從5天減少到3天;不定期航班從3天減少到2天。

同時,草案還提議縮短許可機構的文件處理時間。據此,國際包機、加班航班的處理時間從3天縮短到2天;非商業航空運輸航班從2天減少到1天;緊急或特殊情況將立即處理,而不是像以前那樣需要12小時到2天。

據建設部稱,這一調整將為飛機運營單位在制定運營計劃時提供更大的靈活性,同時降低成本並提高空域運營效率。

除了行政程序改革外,該法令草案還補充了許多新規定,以完善飛行活動的法律框架。

其中,值得注意的是增加了對民用飛機在民用航空空域和共用機場空域執行搜救任務的飛行許可規定;外國軍用飛機在越南管理的飛行情報區內參與搜救的規定;補充了使用越南國籍飛機運營的專用航空運輸和通用航空航班的規定…

關於權限,草案確定越南航空局是上述航班的許可機構,同時授權越南航空交通管理公司使用飛行計劃反饋通知代替飛行許可,以確保運營活動的及時性。

這一機制也適用於因天氣、技術、人道、安全原因必須強制改航,或因延誤至次日而更改航班號等情況下的飛行許可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