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法》修訂草案正由農業與環境部徵求意見,旨在從源頭加強汙染管理,同時解決現行法律執行中的長期瓶頸。
三大主要政策方向包括:源頭生活垃圾分類、地表水環境質量管理和空氣汙染控制。這些調整基於對2020年《環境保護法》執行情況的總結,其中許多規定被認為跟不上實際,特別是在組織實施和基礎設施方面。
源頭垃圾分類的兩種方案
需要改變的一點是源頭生活垃圾分類的規定,儘管已立法但實施效果不佳。草案目前提出兩種方案:保持包括可再利用、可回收垃圾;食物垃圾和其他生活垃圾的三類模式。或簡化為兩類,其中食物垃圾併入生活垃圾。

2020年《環境保護法》執行評估報告顯示,經過多年實施,源頭垃圾分類主要仍停留在試點階段,尚未在全國範圍內同步推廣。最大原因是規定、收集處理基礎設施和執行機制之間缺乏協調。
目前約63%的生活固體廢物仍通過填埋處理,其中許多填埋場不衛生。同時,食物垃圾佔總垃圾量超過50%,但處理成有機肥料的能力僅達到約13%。這使得三類模式中分離有機垃圾這一支柱在實際中面臨許多困難。
不少地方在分類後缺乏相應的收集和處理系統。儘管居民在源頭分類,但由於缺乏獨立基礎設施,垃圾仍被混合收集。此外,還存在土地資源有限、投資成本高以及對長期填埋處理技術合同的依賴等問題。
一些地方如海防市記錄顯示,填埋處理比例有時高達85%,遠高於降至30%以下的目標。
如果河流、湖泊超載則不頒發許可證
對於地表水環境,修訂草案強調根據每條河流、湖泊的承載能力控制汙染的原則。據此,直接排放的項目如果接收源已被確定無法再接收更多汙染物,將不被批准環境影響評估或頒發環境許可證。
新點在於明確區分兩種情況:水源對所有參數均無承載能力的情況,以及僅在某些特定參數超標的情況。這種方法旨在克服現行規定中“無承載能力”概念未明確量化、導致應用困難的不足。

2020年《環境保護法》執行總結報告顯示,目前的許可證頒發仍主要基於單個項目,未考慮整個流域的總汙染負荷。後果是許多項目均達到標準,但總排放量卻超過河流、湖泊的自淨能力。
實際上,許多河流系統已長期處於超載狀態。因此草案轉向基於流域和總體承載能力的方法,而非分散管理每個排放源。然而,對於採用先進處理技術、水再利用或不增加汙染的項目,仍有靈活機制。
根據草案,地方政府的責任也被提升,其中省級人民委員會主席如果轄區內發生嚴重汙染,可能被追究責任。
加強交通排放控制
在空氣領域,草案從預警機制轉向汙染預測,旨在提高預防的主動性,而非在汙染髮生後反應。
起草機構表示,現行規定主要停留在預警,未為在嚴重空氣汙染事件中實施早期應對措施提供足夠法律依據。
2020年《環境保護法》執行報告也指出這一限制,當管理系統缺乏足夠工具來預測和及時啟動預防措施時,特別是在大城市。

草案同時明確省級人民委員會在組織緊急應對和負責轄區內空氣質量方面的責任。
草案的一個新點是控制交通運輸排放——城市中日益嚴重的汙染源。草案補充法律依據,為某些類型車輛安裝排放監測設備,同時允許地方根據社會經濟條件,在適當區域和時間調節使用化石燃料的車輛。
起草機構還審查了進口、生產、組裝車輛的技術標準規定,以適應新的管理模式。
農業與環境部表示,《環境保護法》修訂草案旨在克服2020年《環境保護法》執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確保與相關法律體系協調,並更適應當前環境管理實際。
修訂側重於完善管理工具,使其現代化、透明化,加強分級分權和提高組織實施可行性,同時滿足新階段汙染控制和促進可持續發展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