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正由农业与环境部征求意见,旨在从源头加强污染管理,同时解决现行法律执行中的长期瓶颈。
三大主要政策方向包括:源头生活垃圾分类、地表水环境质量管理和空气污染控制。这些调整基于对2020年《环境保护法》执行情况的总结,其中许多规定被认为跟不上实际,特别是在组织实施和基础设施方面。
源头垃圾分类的两种方案
需要改变的一点是源头生活垃圾分类的规定,尽管已立法但实施效果不佳。草案目前提出两种方案:保持包括可再利用、可回收垃圾;食物垃圾和其他生活垃圾的三类模式。或简化为两类,其中食物垃圾并入生活垃圾。

2020年《环境保护法》执行评估报告显示,经过多年实施,源头垃圾分类主要仍停留在试点阶段,尚未在全国范围内同步推广。最大原因是规定、收集处理基础设施和执行机制之间缺乏协调。
目前约63%的生活固体废物仍通过填埋处理,其中许多填埋场不卫生。同时,食物垃圾占总垃圾量超过50%,但处理成有机肥料的能力仅达到约13%。这使得三类模式中分离有机垃圾这一支柱在实际中面临许多困难。
不少地方在分类后缺乏相应的收集和处理系统。尽管居民在源头分类,但由于缺乏独立基础设施,垃圾仍被混合收集。此外,还存在土地资源有限、投资成本高以及对长期填埋处理技术合同的依赖等问题。
一些地方如海防市记录显示,填埋处理比例有时高达85%,远高于降至30%以下的目标。
如果河流、湖泊超载则不颁发许可证
对于地表水环境,修订草案强调根据每条河流、湖泊的承载能力控制污染的原则。据此,直接排放的项目如果接收源已被确定无法再接收更多污染物,将不被批准环境影响评估或颁发环境许可证。
新点在于明确区分两种情况:水源对所有参数均无承载能力的情况,以及仅在某些特定参数超标的情况。这种方法旨在克服现行规定中“无承载能力”概念未明确量化、导致应用困难的不足。

2020年《环境保护法》执行总结报告显示,目前的许可证颁发仍主要基于单个项目,未考虑整个流域的总污染负荷。后果是许多项目均达到标准,但总排放量却超过河流、湖泊的自净能力。
实际上,许多河流系统已长期处于超载状态。因此草案转向基于流域和总体承载能力的方法,而非分散管理每个排放源。然而,对于采用先进处理技术、水再利用或不增加污染的项目,仍有灵活机制。
根据草案,地方政府的责任也被提升,其中省级人民委员会主席如果辖区内发生严重污染,可能被追究责任。
加强交通排放控制
在空气领域,草案从预警机制转向污染预测,旨在提高预防的主动性,而非在污染发生后反应。
起草机构表示,现行规定主要停留在预警,未为在严重空气污染事件中实施早期应对措施提供足够法律依据。
2020年《环境保护法》执行报告也指出这一限制,当管理系统缺乏足够工具来预测和及时启动预防措施时,特别是在大城市。

草案同时明确省级人民委员会在组织紧急应对和负责辖区内空气质量方面的责任。
草案的一个新点是控制交通运输排放——城市中日益严重的污染源。草案补充法律依据,为某些类型车辆安装排放监测设备,同时允许地方根据社会经济条件,在适当区域和时间调节使用化石燃料的车辆。
起草机构还审查了进口、生产、组装车辆的技术标准规定,以适应新的管理模式。
农业与环境部表示,《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旨在克服2020年《环境保护法》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与相关法律体系协调,并更适应当前环境管理实际。
修订侧重于完善管理工具,使其现代化、透明化,加强分级分权和提高组织实施可行性,同时满足新阶段污染控制和促进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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