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向國會提交的關於解釋、吸收和修改法律草案的報告中,司法部表示,必須公證的交易範圍根據各下級法律文件中對具體交易類型的權限來確定。

與2024年《公證法》相比,本次草案縮小了必須遵守地域權限的交易範圍,尤其是那些與房地產無直接關聯的交易。具體來說,涉及房地產的授權合同、房地產買賣合同的轉讓合同無需強制按地域公證,旨在為民眾和企業提供便利,同時確保交易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此外,草案規定,當公證數據庫及相關數據庫全面運行並公佈後,政府將制定在全國範圍內實施交易公證的路線圖。房地產交易公證不依賴於行政邊界,將謹慎推行,確保法律安全和程序可行性。

房地產定金無需強制公證

這一解釋是基於此前吸收國會代表意見,即需要明確定金交易是否屬於強制公證範圍。法律與司法委員會專職代表黎清環曾指出,如果定金合同已公證但因爭議尚未取消,公證執業機構無法繼續為新的買家公證買賣合同。

他認為,這一規定可能被濫用,當買方在解決爭議過程中拖延時,會迫使賣方支付額外費用以取消定金。因此,他建議在法案草案中不將房地產定金合同納入強制公證範圍。

《公證法》若干條款的修訂補充項目將由國會在第一期會議的第二次審議中審議通過,時間為4月20日至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