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慶和省人民委員會剛剛頒佈了2026年4月6日的第1203/QĐ-UBND號決定,附帶了協調製定必須土地回收項目清單的規定。這項新規定出臺的背景是,當地實踐在制定和實施因經濟社會發展目標而進行的土地回收項目清單方面曾存在許多錯誤。
對土地回收權限認識不足的後果
這些限制已在2020年慶和省人民議會的監督報告中指出。
此前,實施關於土地回收清單的決議,特別是2014年慶和省人民議會第13/NQ-HĐND號決議,已引發了許多後果。
一些項目被列入清單但缺乏法律條件、可行性不足、長期拖延實施,給人民造成損失並潛藏著預算流失的風險。
甚至,與這些項目相關的土地管理問題引發了投訴、舉報和刑事案件。
慶和省人民議會的監督報告明確指出:對權限認識不足導致將人民議會通過項目清單視為土地回收決定,而根據2013年《土地法》,土地回收權限屬於各級人民委員會。項目清單的提交通常草率,缺乏對可行性、資金來源、進度的評估,導致許多項目長期’擱置’。
此外,決議後的執行也缺乏協調:從更新土地使用計劃、公開公佈,到土地回收、補償、強制拆遷等環節都延遲或不完整。
結果是,規劃區內的人民長期受到土地使用權的限制,如不能建房、修繕房屋或種植多年生作物。
慶和省的重要調整
面對這一現狀,新頒佈的協調製定必須土地回收項目清單的規定建立了清晰的四步流程:登記 – 彙總 – 徵求意見 – 完善提交審批。同時,具體規定了標準、文件和每個機構的職責。
因此,項目要列入清單必須滿足嚴格條件:屬於國家依法回收土地的情況;符合土地使用規劃;有合法的投資主張;明確資金來源並確保可行性。文件必須齊全,包括投資主張決定、資金來源確認、土地位置摘錄、與規劃的符合性等材料。
規定還明確劃分了責任:農業與環境廳是審核和彙總的牽頭機構;鄉級人民委員會審查實際需求;各部門登記並報告進度。
特別地,應用’超期未回覆則視為同意’機制,以限制拖延、推卸責任的情況。
一個值得注意的點是定期審查規定:項目在兩年內沒有土地回收決定,將需考慮從清單中移除或調整。這旨在徹底解決’擱置項目’問題——一個已存在多年的問題。
可以看出,慶和省人民委員會的第1203/QĐ-UBND號決定是重要的調整步驟,旨在提高土地管理和投資的透明度、加強紀律。
如果認真執行,這項規定將有助於保護人民權益,同時提高慶和省土地資源的使用效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