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志明市人民委員會主席剛剛指示各鄉人民委員會主席迅速按照城市行政單位(坊)的規定條件、標準、指標評估鄉的現狀;報告鄉黨委常委會通過,並於2026年4月23日前送交內務廳審核。

同時,各鄉人民委員會立即開展建立城市行政單位的方案;配合相關廳局完善未達標的指標以完成方案。

在市委常委會作出主張後,各鄉人民委員會立即將建立城市行政單位的方案送交內務廳彙總,為市人民委員會提供建立胡志明市城市行政單位方案的諮詢,並於2026年5月13日前完成。

胡志明市人民委員會主席交付內務廳廳長主持,配合相關廳局和各鄉人民委員會彙總基於鄉行政單位原狀的建立坊條件、標準、指標的初步審查結果;為市人民委員會提供建立坊方案實施計劃的諮詢;並於2026年4月22日前完成。

市人民委員會主席交付建設廳廳長指導各鄉人民委員會按照規定開展審查、城市分類、評估鄉級行政單位的城市發展水平。

為市人民委員會提供城市分類、評估城市發展水平實施計劃的諮詢,並於2026年4月30日前完成。

胡志明市合併後有113個坊(城市行政單位)、54個鄉和1個特區。

鄉升級為坊的標準

國會常務委員會第112/2025/UBTVQH15號決議關於行政單位標準的規定,坊必須滿足以下具體標準:

– 人口規模從21,000人以上。

– 自然面積從5.5平方公里以上。

– 位置、功能在規劃或已獲有權限機關批准的導向中被確定為區域或省級或省內小區域的綜合中心或專業中心,具有促進省、市或省內小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的作用。

– 城市人口規模佔行政單位人口規模的比例從50%以上。

– 經濟社會發展結構和水平達到以下指標:

+ 地方預算總收入與地方預算總支出的比例達到100%以上。

+ 工業-建築業和服務業在地區生產總值中的比重達到70%以上。

+ 非農業勞動力比例從70%以上。

+ 年人均收入高於最近3年城市的年人均收入。

+ 貧困率(按多維貧困標準)低於最近3年城市的貧困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