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敲定”取消基層競賽戰士評獎時的創新條件

4月23日下午,國會通過了《競賽獎勵法》部分條款修正補充法,485/494名與會代表贊成。

據此,新通過的法律規定“基層競賽戰士”稱號授予符合以下標準之一的個人:被評為出色完成任務;達到“先進勞動者”或“先進戰士”稱號標準,並有被基層認可的創新。

同時,還需達到“先進勞動者”或“先進戰士”稱號標準,並承擔被評估為有效的科學、技術及創新任務,或達到“先進勞動者”或“先進戰士”稱號標準,並在戰鬥、戰鬥服務中機智、創新,得到單位認可。

法律規定政府規定“基層競賽戰士”稱號的評選比例。

法律還修改補充了第74條關於部、部級機關、省獎狀的若干點、款。

具體修改補充第1款c點如下:“為經濟社會發展、國防安全、對外關係、科技應用、創新、數字化轉型、社會公益慈善事業做出貢獻”。

此外,法律還修改補充第1款d點如下:“截至提名時,連續2次以上獲得“基層競賽戰士”稱號,或連續2年以上被確認為出色完成任務”。

因此,新法律取消了“在此期間有2項被認可並在基層有效實施的創新,或有2項科技課題、科技項目已通過驗收並在基層有效實施”的規定。這相當於取消了2年內須有4項創新的規定。

在提交國會表決通過前,政府作了關於《競賽獎勵法》部分條款修正補充法草案的採納、解釋、整理報告。

關於競賽戰士稱號,政府採納了審查機關和國會代表的意見。據此,政府不對按照“出色完成任務”標準評選“基層競賽戰士”稱號的個人規定比例。因此,草案規定“基層競賽戰士”稱號的評選比例適用於不按“出色完成任務”標準提名稱號的個人。

關於競賽獎勵原則和獎勵類型,政府採納意見,保留“對已取得的成就不進行多次、多種形式獎勵”的原則;同時補充“功勞獎勵除外”的表述。

上述規定旨在解決該獎勵類型在組織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因為功勞獎勵是按成就積累標準進行的獎勵,已在每種形式、每個獎勵等級中規定了具體條件和標準。

關於獎勵類型,政府採納意見,將“專題競賽運動獎勵”和“專題獎勵”分別規定為兩種獎勵類型,以確保準確反映獎勵形式的本質,即與按具體任務、領域組織、總結競賽運動相結合,以及對為黨、國家、部、地方、機關、組織、單位的政治任務服務而不通過組織競賽運動的成就進行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