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副總理范氏清茶簽署頒佈第368號議定,具體規定了《競賽與獎勵法》部分條款及組織實施措施。該議定自10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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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賽稱號的評審比例

值得注意的是,議定明確了評審競賽稱號和獎勵形式的原則。據此,獎勵必須依據條件、標準及所取得的成就,不必先有低級別獎勵才能獲得更高級別獎勵。

政府提示,僅以功績獎勵結果作為下一次功績獎勵評審成就的依據。

同時,在有權機關正在審議紀律處分或調查、檢查、監察期間,不得對個人、集體進行獎勵或提請上級獎勵。

議定規定,基層競賽戰士稱號的評審比例不超過達到先進勞動者稱號或先進戰士稱號標準個人總數的10%。

政府競賽旗稱號授予符合《競賽與獎勵法》規定標準的集體,由各部、委、行業、省組織的競賽集群、區塊進行評估、比較、評議並推舉為集群、區塊領先集體。

提請授予政府競賽旗稱號的集體數量不超過各部、委、行業、省組織的競賽集群、區塊領先集體總數的20%,且達到部、委、行業、省競賽旗授予標準。

此外,議定還規定了評審、追授金星勳章、胡志明勳章、獨立勳章、軍功勳章、勞動勳章、保衛祖國勳章的具體標準,依據成就和貢獻過程,以及獎勵檔案、手續的一般規定……

競賽稱號獎金金額

獎金金額按係數乘以現行基本工資2,530,000越南盾/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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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勳章獎金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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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榮譽稱號、獎項獎金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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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根據該議定,獲授或追授獎章的個人將獲頒證書、鏡框、鏡框盒、獎章、獎章盒,並獲得1.5倍基本工資的獎勵(相當於3,795,000越南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