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月23日下午,国会通过了《竞赛奖励法》部分条款修正补充法,485/494名与会代表赞成。
据此,新通过的法律规定“基层竞赛战士”称号授予符合以下标准之一的个人:被评为出色完成任务;达到“先进劳动者”或“先进战士”称号标准,并有被基层认可的创新。
同时,还需达到“先进劳动者”或“先进战士”称号标准,并承担被评估为有效的科学、技术及创新任务,或达到“先进劳动者”或“先进战士”称号标准,并在战斗、战斗服务中机智、创新,得到单位认可。
法律规定政府规定“基层竞赛战士”称号的评选比例。
法律还修改补充了第74条关于部、部级机关、省奖状的若干点、款。
具体修改补充第1款c点如下:“为经济社会发展、国防安全、对外关系、科技应用、创新、数字化转型、社会公益慈善事业做出贡献”。
此外,法律还修改补充第1款d点如下:“截至提名时,连续2次以上获得“基层竞赛战士”称号,或连续2年以上被确认为出色完成任务”。
因此,新法律取消了“在此期间有2项被认可并在基层有效实施的创新,或有2项科技课题、科技项目已通过验收并在基层有效实施”的规定。这相当于取消了2年内须有4项创新的规定。
在提交国会表决通过前,政府作了关于《竞赛奖励法》部分条款修正补充法草案的采纳、解释、整理报告。
关于竞赛战士称号,政府采纳了审查机关和国会代表的意见。据此,政府不对按照“出色完成任务”标准评选“基层竞赛战士”称号的个人规定比例。因此,草案规定“基层竞赛战士”称号的评选比例适用于不按“出色完成任务”标准提名称号的个人。
关于竞赛奖励原则和奖励类型,政府采纳意见,保留“对已取得的成就不进行多次、多种形式奖励”的原则;同时补充“功劳奖励除外”的表述。
上述规定旨在解决该奖励类型在组织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因为功劳奖励是按成就积累标准进行的奖励,已在每种形式、每个奖励等级中规定了具体条件和标准。
关于奖励类型,政府采纳意见,将“专题竞赛运动奖励”和“专题奖励”分别规定为两种奖励类型,以确保准确反映奖励形式的本质,即与按具体任务、领域组织、总结竞赛运动相结合,以及对为党、国家、部、地方、机关、组织、单位的政治任务服务而不通过组织竞赛运动的成就进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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