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關於修改、補充政府2025年第170號法令部分條款的決議草案中,繼續提出錄用公務員必須滿足至少5年工作年限的條件。
5年工作年限條件僅適用於錄用公務員的形式
內務部公務員-職員司副司長阮春遂在回答提出此項內容的依據時表示,根據2025年《幹部、公務員法和職員法》,政府已頒佈第170號法令,規定公務員的錄用、使用和管理。
其中,該法令規定,具有經驗被錄用為公務員的情況,必須滿足5年及以上工作年限的條件。
第170號法令及其修正補充草案中規定5年工作經驗條件,是繼承了2008年《幹部、公務員法》、2019年《幹部、公務員法修正補充法》以及政府相關文件的規定。
“規定5年工作年限條件旨在確保錄用來自不同職能、任務機關、組織和單位的公務員時,幹部、公務員的質量”,遂先生明確指出。
他表示,根據現行規定,公務員錄用形式包括考試錄用、考察錄用和接收錄用。
而該規定適用於接收具有實踐經驗的人員成為公務員的形式。
他強調,繼續提議維持至少5年工作年限的條件,旨在確保法律體系的繼承性和一致性,提高公共部門人力資源質量。
完善崗位設置方案,與結構調整相結合,提升隊伍質量
阮春遂先生強調,黨的決議已確定建設各級幹部、公務員、職員隊伍,特別是戰略層和基層隊伍,使其具備品質、能力、專業水平、專業化、廉潔等要求。
根據政府落實第十四屆黨代會決議的行動計劃,在第41/2026號決議中,政府確定了完善崗位設置方案的任務,與結構調整、提升幹部、公務員、職員隊伍質量相結合。
在此基礎上,根據2025年《幹部、公務員法》和2025年《職員法》,政府已頒佈第361/2025號法令,規定公務員崗位設置。
他透露,《職員法》自2026年6月1日起生效。目前內務部正在彙總,提請政府於4月頒佈職員崗位設置規定。
根據幹部、公務員、職員崗位設置的相關規定,各部委、地方有責任指導其管理範圍內的機關、組織、單位確定崗位設置。
同時制定職務描述和能力框架,以便按所在機關、組織、單位的崗位安排公務員、職員。
他指出,這是提升質量、重組幹部、公務員、職員隊伍的措施之一,以滿足新階段的任務要求。
同時,公共部門薪酬政策改革將保障幹部、公務員、職員的合法權益,保持工作精神動力,減少公共部門人才流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