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個體工商戶應稅收入翻倍
4月29日晚,越南政府頒佈第141號議定,修訂和補充第68/2026號議定中關於個體工商戶和經營個人稅收政策的規定,以及第320/2025號議定中關於組織、指導實施企業所得稅法的部分條款和措施。
根據新規定,個體工商戶和經營個人的應稅收入門檻從5億越南盾提高到10億越南盾。
這是個體工商戶期待已久的變化。
近期,許多意見認為5億越南盾/年的應稅收入門檻過低,未能適應當前實際情況。
關於電子發票的使用,根據第141號議定,年收入超過10億越南盾的個體工商戶和經營個人必須使用稅務機關編碼的電子發票或與稅務機關數據連接的收銀機生成的電子發票。
如果個體工商戶或經營個人有多個經營地點,則所有店鋪均使用該戶或個人的稅號,並需在發票上註明經營地點代碼。
低於應稅收入門檻仍可使用電子發票
對於年收入在10億越南盾及以下的個體工商戶和經營個人,如符合條件並有需求使用電子發票,可註冊使用稅務機關編碼的電子發票或與稅務機關數據連接的收銀機生成的電子發票。
這是非常重要的舉措,旨在解決低於應稅收入門檻但仍有發票需求的個體工商戶的困難。
今年4月中旬,多個地方稅務機關同時發出通知,要求已註冊使用電子發票的個體工商戶(2025年及以前註冊且收入低於5億越南盾)停止使用電子發票。
隨後,4月17日,稅務總局發出通知,不限制收入低於5億越南盾的個體工商戶開具發票的需求。基層稅務機關已發出內容不適當的通知,必須及時收回並廢止。
第141號議定還規定,對於新開業或上年收入低於應稅門檻的個體工商戶和經營個人,若在本納稅年度內收入達到10億越南盾或以上,則必須使用稅務機關編碼的電子發票或與稅務機關數據連接的收銀機生成的電子發票。
註冊使用電子發票的期限為自累計收入超過10億越南盾的納稅期最後一天起30天內。
已繳稅款可抵扣或退還
如果個體工商戶或經營個人自認定年收入來自生產經營活動低於10億越南盾,但已按第68號議定要求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和增值稅,則可按規定進行稅款抵扣或退還。
該議定自2026年1月1日起生效。



